善尽诊疗不担责,这类医患纠纷不用担心了!免责规定来了

妙菱看健康 2024-04-05 08:33:08

虽然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已在欢呼声中圆满闭幕,但提出的各项决议仍是大家高度关注、讨论的话题,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工作报告中的一句话,让医务人员印象深刻。报告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善尽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不担责,让符合规范的诊疗活动有保障,全力救治患者的医生受保护。

近几年,医患关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2018年,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 》显示,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是医生工作压力产生的主要来源之一。时至今日,仍有研究指出,医务人员在人际敏感、抑郁、焦虑等因子上的积分高于对照组,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心理健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

倘若医务人员自身的心理健康得不到妥善的维护,不仅会产生职业吸引力下降、人才流失等问题,长此以往也会造成社会卫生总成本的增加,这样的现象并非社会所希望看见的。因此,确保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可以心无旁骛地开展诊疗工作、专心致志地守护患者健康,除了强调职业道德与精神,外部环境的搭建尤为重要。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再次强调医患纠纷责任认定的重要性,无疑为医疗行业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法律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明确,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这一条款相对应的是,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两个相互制约的条款得到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均衡保障。但现实是,与“未尽到诊疗义务须担责”相比,“善尽诊疗义务不担责”更难落实到位。这或许与死者为大、舆论同情弱者、医院存在花钱息事宁人心理、诊疗义务因界线不清容易变成无限义务等有关。由于医生合法免责难以确保,他们出于自保的考虑,医疗行为就会趋于保守,甚至有的个别医生会将影响生死的重大选项一并和盘托出,任由患者和家属自行选择。

因此,准确理解把握《民法典》的医疗机构免责事由规定,进一步明确善尽诊疗义务医务人员不再担责。医生才会心无旁骛地大胆决策、全力救治,患者和家属也会因此吃上“定心丸”,这有利于良好医患关系的培养,对提高医疗质量也大有好处。

展望未来,前景光明。同时,未来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继续结合实际情况从执行角度摸索出更加细化的思路,尤其是具体判定中的可操作性。比如尽管法律给“善尽诊疗义务”带来了更多的底气,但“法律早就免责了,细节却没跟上”的问题仍在存在困扰。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从实践来看无法具体衡量“善尽诊疗义务”,“当时医疗水平”在不同地域间也存在差别,如何判断难免存在主观认识上的自由衡量空间,对此应该要有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

来源丨人民日报、健康报

编辑丨卢璐

审核丨王申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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