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这18种医疗行为将被严查!全国医院大检查来了

妙菱看健康 2024-04-05 10:33:09

今年,全国范围的医疗机构抽查行动就要来了!

2024年3月26日,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

关于“医疗监督”,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2024年,多地积极推进医院巡查

2023年12月18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年度)》,要求加强对骗保、过度诊疗、接受违规捐赠、泄露患者隐私、牟利转介患者、收受红包、收受回扣等廉洁监管、医护绩效个人收入不与业务直接挂钩等问题的监管,并严查公立医院医生利用职业身份参与医药广告制作与发布、参与直播带货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社会办医等级医院同等参照。

今年以来,各地释放了多重信号强化医疗行业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

2024年1月23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四川省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4—2026年度)》。本次巡查工作自2024年1月启动,将持续至2026年10月底,巡查对象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四川省本次巡查采用自查结合实地巡查方式开展,三级综合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医院原则上不少于5天。要求落实“三个严禁”: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薪酬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严禁医院内部科室再次进行核算分配。

河北省

同样,2024年1月23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河北省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6)年度》,指出将利用3年的时间对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公立医院开展巡查,巡查内容以公立医院党建、行业作风、运行管理为重点。

上海市

2024年3月5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强调加强医院评审及巡查工作,开展新一轮大型医院巡查。提出加强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医药费用、院外购药、院外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开具虚假医疗证明材料等医疗领域突出问题的监督执法。

河南省

2024年3月6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重磅发布《2024年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真抓实干重点任务清单》,列出全年工作重点任务,其中重要一项便是开展大型医院巡查。

山东省

2024年3月,山东发布《山东省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4—2026年度)》,要求加强对接受商业提成、参与欺诈骗保、实施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牟利转介患者、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方“红包”、收受企业回扣等监管,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监管只会越来越严,医院及医生应及时掌握相关政策,避免违规。

2024年将严查的18种医疗行为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诊疗活动)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管理情况。

3.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超出适应症范围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禁止类技术、限制类技术)管理情况。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编辑丨王申冲

审核丨卢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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