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在当前金融反腐力度持续加强和金融强监管的背景下,银行员工对金融工作没有敬畏之心,自以为做的很隐蔽,或者为自己违法行为寻找看似合理的借口,那出事几乎是必然的,偶然的只是时间和方式。
谢某作为一名地方性法人银行行长,在调离前一家银行任职五年后,因任期内违法发放涉黑贷款以及收取他人好处,被监委立案审查,最终查实违法发放涉黑贷款1190万元,在两家银行收取好处195万元而违规发放贷款9460万元,最终因此获刑。
一、银行行长违法违规情节
(一)违法发放涉黑贷款1190万元
2014年5月至9月间,谢某在担任甲银行行长期间,其明知赵某的借款申请中存在虚构借款用途、借名贷款,仍先后7次审批同意发放贷款,最终使赵某获取贷款共计1490万元,其中赵某个人贷款350万元、赵某以三人名义贷款1140万元,至2017年6月贷款全部归还。
(二)收取8名客户好处195万元而违规放贷9460万元
1、2011年至2014年间,谢某在担任甲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期间,利用其对辖区内贷款业务履行审批职责的职务便利,接受祝某、吴某1的请托,为他们获取甲银行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共计90万元,帮助获取贷款5300万元,其中借名贷款3900万元。
2、2015年10月至2018年间,谢某在担任乙银行行长期间,利用其为该社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龙某、冼某、顾某1、黄某、顾某2、曾某的请托,为他们获取乙银行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05万元,帮助他们获取银行4160万元,其中借名贷款2800万元。
(注:谢某于2015年5月调入乙银行任行长,收的第一笔好处10万元发生在当年10月,就这点,说明谢某贪念较重)
从谢某收受贷款客户好处的原因来看,涉及发放借名贷款6700万元,并且最小金额都是500万元。在笔者看来,发放大额借名贷款,不管贷款资料还是贷款用途都可能虚假,如果严格按法律来说,都有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案发过程及法院判决情况
2020年9月24日,省级监委将谢某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指定某市监察委员会管辖,某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3日对线索进行核办;2020年12月17日,市监察委员会对谢某涉嫌职务违法一案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4月19日对谢某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期间,谢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其违法发放贷款、收受吴某1送好处费40万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其收受祝某等人所送好处费共155万元的事实。
(点评:网上有新闻报道,2020年12月,法院公开审理赵某等人涉黑、开设赌场、骗取贷款等十一项罪名,结合监委核办情况,基本可以判断谢某是因为赵某骗取贷款罪而事发,吴某1大概率也和赵某涉黑存在一定的关联,这也是为何省级监委会制定市级监委管辖)
法院认为,谢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两家银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共计14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谢某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其违法发放贷款、收受吴某1钱款40万元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收受祝某、龙某等人钱款155万元的其他犯罪事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属于“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属于坦白。
(点评:从谢某到案后供述情况来看,大部分人一旦被控制后,在专业、权威的监委面前,心理防线崩溃几乎是必然的,这也涉案人员最为理性的选择,正如本案谢某一样,否则他也不可能获得轻判)
谢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赃款、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谢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法院决定对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均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桂0903刑初5号《谢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谢某的案件虽然是在国家扫黑除恶斗争大背景下事发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凭谢某的贪念之心,以及其对金融工作缺乏敬畏之心,谢某的事发肯定是必然的。
笔者还是那句话,任何级别的银行员工应该始终怀有对金融工作的敬畏之心,坚守风险合规底细,只有如此,才能在银行这个行业走的更远、更久,美好的人生轨迹才能延续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