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遭楼下邻居踹门殴打,挥刀砍伤对方头部,警方介入之后,因为涉嫌故意伤害,对他进行立案调查,不过检察机关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女子属正当防卫,不批捕!相关话题冲上热搜。网友:法律终于不玩“各打五十大板”了!谁先发疯,谁自己买单!
据大风新闻报道称,事情的起因是2024年3月7日,一楼住户康某因楼上滴水竟直接冲上楼踹开二楼徐某家的门,将徐某按倒在沙发上用拳头实施殴打。
徐某的丈夫虽然上前劝阻,但是并没有使用手段,此时为阻止对方的行为,徐某挥砍了康某头部一刀,致康某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4年4月,公安机关以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却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检方审查后认为,徐某是女性且身材娇小,康某为身强力壮的中年男性,徐某处弱势地位,徐某身上有多处被康某殴打致伤,构成轻微伤,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捕决定。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就是砍死对方,也是正当防卫。点赞。不像某些坏人人为定为互殴!
女的正当防卫没毛病,这男的应该牢底坐穿?这才是法律,不是和稀泥。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破门+殴打=暴力犯罪!法律允许“以暴制暴”
首先,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为使本人或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三大“暴力实锤”:
1. 非法侵入:康某踹门闯入住宅(涉嫌《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
2.持续伤害:徐某被按在沙发上殴打,丈夫劝阻无效,暴力未终止。
3. 防卫同步:挥刀反击发生在被殴打过程中,非“事后报复”。
所以说,当别人把拳头砸向你时,法律允许你用刀保护自己——关键在于“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第二,弱女VS壮汉:法律偏袒弱者?不,是守护公平!
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无限防卫权”亮剑: “对行凶、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防卫致伤亡不负刑责!”
本事件中,检方为何力挺徐某:
力量鸿沟:155cm娇小女性VS 180cm壮汉,徒手殴打也可能致命(如击打太阳穴)。
结果合理:徐某多处轻微伤,康某仅轻伤二级,防卫未过当。
恐惧本能:持续暴力下,无法苛求弱者“点到为止”。
举一个例子,2018年昆山龙哥反杀案中,于海明夺刀反击致死被认定正当防卫——法律从不要求“挨打才能还手”!
三、凭啥不判互殴?最高检早就撕掉“和稀泥”标签!
最高检6号指导案例明确:“防卫行为不必与侵害完全对等!谁先动手谁担责!”
本案三大“非互殴”铁证:
1. 单方挑事:康某因“楼上滴水”主动升级为暴力,徐某无过错。
2. 无还手合意:徐某未与对方争吵或对抗,纯属被动防卫。
3. 反击时效:砍伤发生在被殴打中,非“事后泄愤”。
最后,从于欢案到本案,正当防卫条款正从“僵尸法条”变身“维权利器”。检方此次不批捕传递明确信号:面对暴力,法律允许你“打回去”!但切记:反击必须针对侵害者本人,且暴力停止后不得追加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