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的刘女士在杭州一家二手车行,花了268万元购买了一辆法拉利458跑车,开了一年后,刘女士打算将车卖掉,于是找了一家车商看车,车商看完了车后表示,这辆车不收,刘女士很是疑惑,随后车商表示经过初步检测,怀疑是重大事故车。
刘女士感到很不可思议,当时购买的时候,二手车商也没有提及过,而且自己开了一年多,车子各方面性能都没有问题,于是刘女士便委托了一家评估公司来检测,果真发现了问题。
经过检测,发现该车B柱有切割焊接的痕迹,鉴定评估结果为该车属重大事故车。
刘女士震惊之余,一纸诉状将二手车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车辆转让协议,退还268万元,并赔偿800余万元。
对此,车行完全不同意刘女士的诉求,车行表示,自己没有欺诈过刘女士。当初是刘女士老公联系的车行,并自己委托了一位专业人士来确认车况,随后签订了合同。
在确认车况过程中,被告已尽到告知义务,并且还提醒原告方前往4S店或修车厂进一步检测。
其次,车行也不知道这是一辆事故车,不管是在聊天记录中还是在《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均承诺本车无重大事故,否则退车退全款。
而且被告在卖车时也是经过专业检测及4S店询问,得出案涉车辆不可能有过重大事故的定论,才敢向原告方作出如此承诺保证。
因此刘女士的情况,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己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为此,原告特意举证了机动车评估报告书,以此证明原告向评估公司申请鉴定,认定案涉车辆B柱有切割焊接的痕迹,该车属于重大事故车,被告卖给原告重大事故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庭审过程中,法院又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以此来检测该车是否是重大事故车,随后经过第三方检测,涉事车辆不属于重大事故车。
此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撤销案涉《车辆转让协议书》以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款,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认为被告在销售案涉车辆的过程中隐瞒了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
然经过司法鉴定,案涉车辆并非重大事故车。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861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1120元,由原告负担。
事实上,车辆虽然不是重大事故车,但是如果是事故车,即便是一般事故,那么作为经营者的二手车行也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并不是说一般事故就可以隐瞒不报了。
如果是普通事故,并不影响日常驾驶,那么车行的行为,也至少是一种违约行为,作为刘女士来讲,是可以要求车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减少价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弥补自己损失。
其实,作为消费者刘女士,花了200多万元购买了一款二手车,在购买的时候,这么多钱都花了,也应该找第三方检测机构陪同一起去验车,而二手车行也表示,在当初验车时,刘女士带着专业的人士,那么并不是说顾客带着专业人士去验车,车行就此可以隐瞒实际情况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