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宿迁#
2023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宿迁市共计有23家企业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3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50多万元(税额10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6亿多元(税额8000多万元)。例如:江苏民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12份,金额64561.60万元,税额8731.2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23家企业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1.3.简要案情: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通过他人购买泗阳县B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42414.9元,税款合计为165991.9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A包装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蔡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宿豫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2.3.简要案情:蔡某甲以宿迁市A塑料有限公司、宿迁市B塑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宿迁C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1700139.4元,税款为247028.7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从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健康的发展环境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1322刑初195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A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871414.65元),被告人恽某某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国A有限公司、被告人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单位江苏A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恽某某案发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被告单位江苏A科技有限公司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恽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江苏A科技有限公司案发后已补缴涉案全部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江苏A力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2.1.案例二: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苏1323刑初45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违反票据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77495.7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魏某某作为上述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某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故对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石狮市A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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