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心者股权专业服务律师: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不想经营了,如何解散?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4-01-09 17:30:59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该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就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进行了调整,将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为五年,并且明确了未交付或者未按期实缴的处罚规定,在此背景下,不少企业作出了减资的决定,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合法减资呢?本文将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一、新《公司法》施行后,企业或将出现“减资潮”(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缩短为五年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同时,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可知,对于公司出资期限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针对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已届出资期限的公司,五年认缴期限原则上不受影响;

第二种情形:针对新注册公司以及已登记但出资期限未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未超过规定期限即未超过2029年6月30日),实行五年认缴期限毋庸置疑,即只要在2029年6月30日之前实缴即可。

第三种情形:针对已登记但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即超过2029年6月30日),将落入新《公司法》规定的逐步调整范围。至于如何调整,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其一,给予五年的过渡期,即在新《公司法》生效后五年内缴足,与新注册公司遵循一样的规定,无论新《公司法》生效前已经过多长期限,在2029年6月30日之前缴足即可;其二,给予更长的过渡期,具体需看国务院规定及未来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何进行细化。

(二)认缴期限内未实缴,股东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行政调整。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由此可知,如果股东在过渡期内仍未实缴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警示交易相对方,降低公司公信力。

(3)责令限期缴纳、处以罚款。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知,如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内股东没有实缴出资,将会面临由公司登记机关介入责令限期缴纳、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1)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由此可知,如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可要求其履行足额缴纳的责任。

(2)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如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可要求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被强制丧失股权。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5)股权被迫转让或者减资并注销。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由此可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失权后,该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新注册公司,还是已注册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认缴期限缩短将成为必然,区别仅在于对于已注册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注册但未届出资期限,且认缴出资额较大、认缴出资期限较长的公司,为避免上述未足额出资风险,减资或将成为一有效途径。近日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减资公告的企业有很多,但需注意合法减资问题。

二、新《公司法》施行后,企业合法减资流程1.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除非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作出限制性规定外,公司如需减资,由董事会制定相应方案。

3.股东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同时,第六十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也就是说,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只需要股东在书面减资决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置备于公司;对于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作出减资决议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并且根据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一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就是说,如需减资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四十五日。

5.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资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减资应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相应减少,不仅针对于某一股东。

6.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一旦发生减资事项,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必然发生相应变动,而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上述事项,因此在完成减资后,须同步修改公司章程,而且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7.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完成减资公告、修改公司章程后,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减资、变更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否则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实务中由于各地使用的平台及所需材料不同,故详细的操作流程需进一步咨询当地公司登记部门。

三、新《公司法》施行后,企业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1.收到资金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2.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3.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新《公司法》并未明文规定减资后原债务承担的问题,但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实务中认定减资股东构成共同侵权的观点,都肯定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减资股东承担责任。

5.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仅就常规公司合法减资进行梳理和分析,但如遇公司本身存在债务,甚至是巨额债务时,需审慎考虑适用减资方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避免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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