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一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一日凌晨风雨交加,导致该车位旁的一棵大树倾倒,砸中了小轿车,车辆损毁严重。该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及时维护和提醒的义务,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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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诉讼中,答辩意见围绕天气预报、暴风雨来临前的温馨提示等展开,想要引用不可抗力的条款达到免责的目的。
问题来了,物业服务区域内,树木倾倒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呢?在特殊的气候条件下,是否可以引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进行抗辩呢?
咱们先说一说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树木位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小区内的绿化服务属于物业服务内容之一。在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树木的养护、管理上做到了仔细审慎、足以避免发生意外情况的管理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咱们再说一说不可抗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为(国家政策调整):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停工、骚乱等。
不能预见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科技的发达,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台风登陆前,气象部门都会提前发出预警,台风路径图也能实时查询,台风可能造成的灾害通常情况下是能预见的。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
那么,本案是否可以适用该条款呢?
首先,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温馨提示看,物业公司对事发时的天气情况是明知的,显然不符合不能预见的含义。
其次,根据业主提供的倾倒树木的照片看,树木的根部已经出现老化的现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最后,即便树木根部没有老化,也可以通过定期地检查、加固等措施,有效避免树木倾倒的情况发生。
因此,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所称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并非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赔偿车辆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