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江苏,淮安。一名男子答应帮助一名失足女介绍客源,而失足女则同意免费与其发生一次关系。
男子陈某某是淮阴区徐溜镇某村人氏,他一人吃饱,全家不愁,手中有点闲钱时,就会出去厮混。
因为陈某某认识一些人,正是看中这一点,失足女金某某希望陈某某能够帮助自己介绍一些客源,而自己则免费与他发生一次关系。陈某某答应帮忙,后来在陈某某家中,金某某与陈某某发生了一次关系。
陈某某没有给予金钱,而与金某某发生关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某和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因为陈某某没有给付金钱,双方不是卖淫嫖娼关系,所以不应进行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陈某某与金某某发生关没有支付金钱,但双方的关系在本质上仍然是以物质利益作为媒介,应该属于卖淫嫖娼的关系,应该根据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一件事,还是需要透过现象来看本质,所以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陈某某与金某某之间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卖淫嫖娼关系。
所谓卖淫,是指以获利为目的,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所谓嫖娼,则是指以给予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关系的行为。卖淫的本质是提供有偿“性”服务,嫖娼的本质是接受有偿“性”服务。
回过头来看陈某某与金某某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一种物质利益驱动下的行为。基于金某某失足女的身份,她既不是跟陈某某产生了感情,也不是为了满足生理的需要,她之所以同意免费为陈某某提供一次服务,目的是为了陈某某帮其介绍生意。在本次关系中,她所获得的报酬就是陈某某承诺为其介绍客源,虽然此次免收50元嫖资,但她是着眼于长远,为的是潜在的更多的收入。所以,二人之间发生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交易。
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所以陈某某和金某某之间的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不过,他们之间的这种行为当时并没有暴露,后来另一名失足女在陈某某介绍下与他人发生关系时被查,将陈某某牵扯出来,陈某某又交代了自己的其他违法事实,包括介绍卖淫、嫖娼等问题。
因为行为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金某某则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切都标好了对价,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家自己的身体都作不了主了吗?那么多诈骗案你们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