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能:什么是书法之“魅”?

书法世家 2024-12-10 20:20:41

刘诗能,1967生。199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美术系。先后在安徽师范大学、江苏省职教科研中心、兰州大学工作,担任过专业期刊编辑部主任、副主编和学报编辑。现在苏州大学出版社工作。

什么是书法之“魅”?

文/刘诗能

不管是徐复观谈“中国艺术的精神”,还是康定斯基谈“艺术中的精神”,都是在言说艺术自身视觉形式之外的魅力甚至是魅惑力。那么,什么是书法之“魅”?简单地说,就是其“笔墨和空白的造型及其组合关系”,以及具体点画、结构等的不直白表达,是作品中的灵韵、诗性,既有客观的积淀和呈现,也有主观的赋予和表现。这种精神性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析性即模糊性,由此便形成其神秘、超越的感知特色。显然这不是工具理性的目标,不是本雅明所说的“一种消费性的展览性的东西”。

张怀瓘在《文字论》中云:“察其物形,得其文理,故谓之曰文。母子相生,孳乳浸多,因名之为字。”这是说文字。又云:“题于竹帛,则目之曰书。”这是说文字的书写及其呈现,包括保存和传播等。这个“书”应该是实用的,但肯定包含了追求美的动机和审美的因素,因为人类从打制或磨制第一件石器开始,恐怕就希望它既好用又好看,这似乎是人类的天性使然。《文字论》中还说:“其后能者,加之以玄妙,故有翰墨之道生焉。”这个就是说书法了。在实用为主的书写中添加“玄妙”因素,就产生了“翰墨之道”,此“翰墨之道”即书法、书道。这个“玄妙”,在哲学上就是老子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在艺术上则是美学的精神和形式叠加。显然,它具有精神性设定,具有“魅”的特性。

“祛魅”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是其历史哲学、宗教哲学的核心概念。在西方国家由宗教社会向世俗社会的现代转型中,“祛魅”是理性发展和制度建设的思想、舆论前提,也是其现实成果。从社会、宗教、政治的视角看,“祛魅”无疑是理性的发展、历史的进步。但艺术与政治、社会等是否同步前行,或者是否遵守同样的定律,这个是要辨别和考量的。就西方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随着理性发展的单一化、极端化,还是出现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于是人们回头又重新发现“魅”的作用,开始呼吁在一定的前提或条件下“赋魅”,重新为文化招魂。

就中国书法而言,从新文化运动开始便已经在祛魅,且在从神秘主义走向理性主义的同时,也在从神圣化走向世俗化。当然“祛魅”与“祛圣”密切相关,且“祛圣”本身就是“祛魅”。粗略一点说,中国书法的祛魅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随着西学东渐,西方现代理性主义的科学和民主等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彼时,书法虽然处于文化边缘,受影响较小,但一些学者对于书法的认知、言说和评价已产生深刻变化。

像林语堂等,已完全用西学的眼光来思考、诠释和评价中国书法了。第二阶段主要是后现代主义去中心化、碎片化思潮的席卷。这时的祛魅,更多是使书法从神圣走向大众、走向世俗。一方面,很多身处底层的人,凭借书法一艺,在各种比赛、展览中获奖,并由此获得荣誉和市场的认可,不仅改变了自己的经济状况,也改变了自己的身份地位。另一方面,书家的取法逐渐从经典扩展到亚经典、民间书法等,部分书家还依据非经典进行变革和创造并取得了成功,形成具有广泛或一定影响力的风格和流派。第三阶段就是在对西方现代、后现代冲击的回应中,部分书家根据自己的观察和思考,不断探索,确立视觉化形式建构、装置制作和行为表现的审美向度与创作策略。在这些变革、创新与实验的个体和群体中,既有“执正而驭奇”者,又有“逐奇而失正”者,还有故作惊人之举的逐利者。

可以说,在碑学运动的鼎盛期过后,中国书法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祛魅,成就既大,问题也多。书法走到当代,现代性的审美架构、评价标准仍然没有建立起来,而传统审美框架对书家的基本要求,今天的创作主体已很难达到。尤其是一些不注重精神性甚至舍弃精神性的形式创造、技法创新,在展览中获得奖项,在宣传上主动造势,在市场上获得认可,在社会上受到追捧,久而久之,是否会成为主流?如果这种书法成为一个时代的书法,其与传统书法在理念、精神上有可能出现真正的断裂,也就是繁盛的表面延续掩盖着内在的质变。

江河万古流,即便改道,仍是那江河,就怕源头干涸或水质受到深度污染的生态改变。中国书法的现代性转换至今还没有真正完成,究其原因,书家探索、实验的学术性不够是阻碍因素之一。而更重要的是,学者在理论上没有把问题说清、说透,更多注重书法的现实性存在,注重书家和文本、形式和技法以及历史文献等的梳理和探究,注重在书法社会学等领域进行开拓,但既纵观书法之内外、文化之中西,又立足古今之变对当代书法发展和未来走向,从方法到本体的通贯思考不多。所以,书法界要对祛魅进行反思:当初祛魅的合理性是什么?过度祛魅的危害性是什么?

中国书法是凭借文字的书写和表达,它的“魅”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其一是文字的神圣性和多义性;其二是以笔法为代表的技法传承的隐秘性、神秘性;其三是主体表达的人格化、道德化;其四是整体创造的气、韵、势以及诗性、宗教性等。笔者以为,第一点必须保持,这是书法的根本所在。不写汉字当然也可以,但那就是另一种艺术了。对于书法来讲,不是写不写汉字的问题,是怎么写的问题。第二点确实过于神秘化了。书法史中有不少笔法传承的故事,按照《金刚经》上的说法就是“说法者无法可说,是名说法”,似乎多了些刻意的渲染。古代由于条件所限,书法学习中无论拜师还是获得范本都大不易,故出现曲折离奇的说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进入现代后,许多方面通过制度和方法等的科学化能够解决,学习的难度虽依然存在,但似乎没那么玄乎。而且,中国的艺术最终归于简朴和自然,技法中的花样、难度系数等,不是衡量艺术品质的最高或最后标准,其纯粹性、精神内涵和厚度等往往更重要。大道至简,就那么几笔,甚至没有多少炫目的技巧,却能直击心灵,甚至使观者惊心动魄,这就是高级,就是大家风范。第三点有些不合时宜,多为人诟詈。将书法的内在结构与创作主体的生命结构对应,使书法在确立形式法则的同时,为人的生命完善发挥助推作用,这本身没什么问题。但过于强调道德因素、教化作用,就会遮蔽它的艺术性和美。

如果说欧阳玄的“端己正容”、李世民的“心正气和”还是在讨论创作心理问题,傅山的“作字先作人,人奇字自古”已偏重于道德论,而到了项穆的“正书法,所以正人心也”就讲得非常绝对了。儒家书论中的一些极端言论,面对现代社会显得格格不入,在实际的创作和鉴赏中更是无处落脚。这些具有迷惑性的“成教化,助人伦”内容,就是书之一“魅”,去除自然有理。第四点中的宗教性是可以讨论的,但无须也不可能完全去除。中国的宗教尤其禅宗是入世的宗教,是改变个人心性的宗教,与艺术相通,是有益于书法创作的。而气、韵、势、诗性等是中国书法特质,不仅不能舍弃,还要增强、深化。由此来看,当初书法的祛魅总体上还真不是盲目西化,具有时代和艺术自身发展的必然性。

所谓“过度祛魅”,就是把脏水和孩子一道泼出去。从林语堂说中国书法完全是线条的艺术,至于写什么内容可以全然不顾,到当代纯粹视觉形式建构中的主体文化涵养、心性修养的缺位或支撑无力,以及舍弃汉字书写、忽视所写内容或文本、直言书家不需要什么学问,如此等等,汇成潮流,可能会造成“专家没有精神,纵欲者没有灵魂,一个空无者幻想着自己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的后果,使“目的为手段所遮蔽”,手段、技法、形式成为目的本身。这样书法就会放弃韦伯所说的“它提供了一种从日常生活千篇一律中解脱出来的救赎,尤其是从理论的和实践的理性主义那不断增长的压力中解脱出来的救赎”功能,成为个人谋生、图名、牟利的工具。

如此的现代化或祛魅,对于书法又有什么益处呢?其与中国文化哲学精神也不能合拍。而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除上述三个阶段冲击的外部因素外,就是书法创作主体精神的失落。由于时代和书家自身的原因,他们所具有的素养与传统书法对创作主体素养的要求已经出现很大且可能是无法弥补的落差,因此,无论是对书法本身的体认,还是观念的形成、方法的运用,都不能与书法传统、文化传统接榫。由此,过度的祛魅,以祛魅为理由的变革与颠覆就在所难免。

当前书法界的主要任务不是祛魅,而是把不该泼出去却已经泼出去的东西找回来。要增加书法以“诗性”“形式”为中心的,以及与自己、他人、社会等发生关系的审美因素,限制或调整其围绕展览、竞技等迅速加强的消费性、功利性,增强其本真性,保留其非政治化、非纯粹道德化的神圣性意蕴。当然从长远来看,书法还是要立足中国文化的特性,在“祛魅”与“赋魅”之间找准自己的位置,不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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