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他人客户,全流程未尽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1900万元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9:55
客户经理虽是银行最基本岗位之一,但承担的责任并不小,客户营销、贷前调查、客户资料收集及整理、调查报告撰写、贷后检查、贷款催收,这些工作都必须到位,再加上需要面对众多的客户,可以说,能做好客户经理岗位的银行员工一定是优秀的员工,也是各家银行需要重点培养的员工。笔者认为,一名优秀的客户经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各项工作都需要尽职到位,坚守基本风险合规底线。 李某作为一名学校毕业不到三年的银行客户经理,从一名离职客户经理接手一笔已经批复的客户授信业务,结果他在落实授信条件、贷前调查、调查报告撰写、贷后检查等环节均未尽职到位,最后致使银行发放的一笔1900万元贷款未收回,虽然该笔贷款前后经过六人之手,但最后只有李某因此而获罪,当中教训值得每位客户经理吸取。 一、案件基本情况 曾某为甲银行A分行客户经理,2012年下半年通过他人认识在甲国有建工集团工作的文某,文某告知曾某,金馨公司想以甲国有建工集团壹分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到甲银行A分行申请贷款(注:实际为文某借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用于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此,曾某到金馨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认为只要用以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有效,贷款风险完全可以控制。为核实商票真实性,曾某要求金馨公司财务尹某让甲国有建工集团将同意壹分公司开具和使用商票的授权书通过单位邮箱发送过来。 2013年6月,甲银行A分行批复同意金馨公司综合授信额都10000万元,敞口2000万元,批复还载明出账前需要落实的限制性条件及贷后管理要求,包括建工集团壹分公司需取得的总公司有效授权、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核实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性、授信出账前需有至少一次汇款记录、关注借款人承接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回款情况等。 2013年7月,曾某离职没有再跟进这笔业务,金馨公司授信业务一直没有落地。2013年9月24日,金馨公司授信业务划归客户经理李某(注:因李某于1988年9月出生,他负责金馨公司授信业务时,信贷从业经验不会超过两年)管理。2013年12月21日,甲银行A分行将金馨公司授信批复调整为综合授信4000万元、敞口2000万元,批复同样载明出账前需要落实的限制性条件及贷后管理要求。 李某在接手金馨公司授信业务后,违反国家规定,未按授信批复要求核实出账前需落实的限制性条件,未按要求进行贷后管理;指导金馨公司篡改财务报告;制作《信贷业务调查报告》时,未对借款人基本情况、贸易背景、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贷款发放以后,李浩未对资金去向进行检查、监管,导致文某用甲国有建工集团壹分公司虚假商业承兑汇票质押通过金馨公司在甲银行A分行获取了2000万元贷款,最后经过两次续贷一次展期后,1900万元贷款本金不能收回。 二、法院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由于涉及虚假商票质押,有人举报文某及金馨公司涉及骗取银行贷款,2018年3月30日,李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至此本案事发。 李某的辩护人在法庭出具了一份甲银行的情况说明,以证实李某接手金馨公司业务时已经由前任客户经理完成了贷前调查,且李某在办理续贷时该业务也已经作为问题授信在处理。对此,法院认为,该证据反映出的金馨公司在甲银行贷款的经过与客观书证相符,但其无法达到辩护人的证明目的,无法据此否认李浩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一是相关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实,李某未就贷款真实背景进行核实,也未进行贷后监管,且指导金馨公司相关人员修改财务报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李某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金馨公司系以虚假事实、伪造虚假资料帮助文某骗取贷款,于本案中,李某作为业务经办人,并非因被金馨公司蒙蔽而做出错误决定,而是在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在进行调查、监管时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指导金馨公司修改财务资料,其行为导致银行无法掌握贷款风险,最终导致贷款不能收回。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认定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六人经手贷款,为何只有李某一人获罪的原因?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显示,上述涉案贷款除李某外,至少还有五人、三个A分行部门经手过,即运营管理部票据中心(包括经办人曹某、复核人张某、负责人于某)、审批部负责人刘某1、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谭某。 上述五人、三个部门几乎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客户经理:运营管理部票据中心经办人曾某证言“客户经理审查的内容,运营管理部不需要审查。经办行信贷部审查的内容是客户经理实地调查核实并如实填写核查内容的真实情况,对其核实、填写的情况负责”;审批部负责人刘某1证言“贷前需要收集企业的基础资料、上下游交易合同、交易凭证。银行要求客户经理对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客户经理的岗位职责是要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谭某证言“贷前调查由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经理是李某,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也是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经理需要核实商业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主要是通过贸易合同、发票、收据核实。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的时候,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应该知悉,客户经理需要向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方进行核实。” 三个部门、三个人的证言口径几乎是一致,其实也是当前所有银行都会规定的,即客户经理对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贷款审查审批都是以这两个真实性来展开工作的。在本案中李某恰恰在这两方面出现问题,甚至还指导客户修改财务报表数字,这也是李某作为涉案银行唯一被定罪的人员关键原因所在。 本案告诉所有从事银行信贷岗位广大客户经理最应该谨记的教训:永远要坚守风险合规底线,贷前调查的规定动作必须到位,尤其关系到真实性问题时,一定严格谨慎,绝不可马虎,另外就是一定不要参与客户伪造任何贷款资料中去。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川0191刑初654号《李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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