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捞鹅溺亡,水泥斜坡成"死亡陷阱"?遇难家属索赔记住这三招!

爱普发何吕 2025-03-15 17:47:11

山西运城,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庙上乡一对夫妻在解村桥头附近掉入引黄渠。官方回应夫妻俩已经溺亡了,并且进行了安全提示,网友纷纷吐槽这种水渠设计太不科学!

据介绍,临猗网民称,庙上乡一对夫妻在解村桥头附近掉入引黄渠。事发后当地引黄渠管理部门、消防、警方等救援力量到场搜救。

初步了解,系妻子看到引黄渠游过来一只鹅,遂下渠捞这只鹅被湍急水流冲倒后溺亡,之后丈夫下渠救妻子时也溺水身亡。

3月14日,运城市相关部门回应,落入引黄渠的夫妻2人已溺水身亡。目前,当地引黄渠管理部门也对引黄渠附近村庄的村民进行了安全提醒。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提出疑问:鹅自己会游泳,干嘛自己下水去捞?既然夫妻都死了怎么知道妻子捞鹅丈夫相救淹死?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冲下来的大鹅,最终捞上来没有。捡粒芝麻丢了两条命,不值得!这种斜坡河道,野猪和鹿等动物也出不去。

也有不少网友分析:这种反人类的河,两边堤岸都是水泥板斜坡,人掉下来根本爬不上来。这个河坡上,应该隔一米设一个钢筋抓手,每面河坡预制三排铁抓手,人滑下去,就可以爬上来。

更有不少网友建议:这衶渠其实就是地地道道的“死亡渠”,人一旦掉入基本无法上渠岸,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每隔30米两边安装能抓住上岸的钢筋把手,以备落水之人自救。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要划清!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2条也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本事件中,引黄渠作为人工水利设施,管理方必须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如果事发段连基本的防滑台阶、救援抓手都没有,可能被认定存在管理疏忽。

同时,《建筑法》第80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8:渠道设计应满足防洪、排涝、灌溉等基本功能要求。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物因设计缺陷造成损害的,设计单位应担责。但引黄渠属于农业灌溉设施,现行《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设置救援抓手。

所以说,本事件中,死者家属能不能找水渠设计方、管理方承担责任?关键看对方设计施工有没有问题,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点:家属可要求调取渠道建设时的安全验收文件,查证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要求。若存在"斜坡角度超过45度未设台阶"等违规情形,管理方难辞其咎。

第二、妻子选择下水渠拉鹅,受害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妻子主动下渠捞鹅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自甘风险"。

但需注意:如果渠道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未设"禁止下水"警示牌),可主张管理方未充分履行危险告知义务。

取证建议:家属应尽快固定现场视频、目击证人证言,重点证明"渠道无警示标志""落水后无自救设施"等事实。若曾有其他落水事故记录,更能佐证管理缺陷。

第三,善后事宜该怎么办?家属维权这样做最有效

第一步,立即保全证据:用手机拍摄水渠现场(光滑斜坡、缺失的警示标志)、寻找目击证人,最好能测量水深和流速。

第二步,申请责任认定: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事故调查,重点查水渠是否符合《城镇排水条例》要求的"日常巡查维护"义务。

第三步,协商+诉讼双线并行:先找水渠管理单位谈判,同时准备起诉材料。注意!索赔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提醒几个维权细节:

自身过错要扣减:如果妻子明知水深危险仍下水,但丈夫救人行为应视为紧急避险。

整改建议也是证据:网友说的"每隔30米装钢筋抓手"恰恰证明现有设施不合格,截图保存这类建议可作为诉讼辅助证据。

注意1年诉讼时效:从知道管理方存在过错之日起算,千万别等"头七""百日祭"耽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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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简介:在点滴中学习法律,做法律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