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佳瑞 上海宸豪律师
一、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限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禁止破产程序前、破产中债权转让。
但《企业破产法》对转让获得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有所限制在债权性质为有效存在的具有可让与性的债,且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债权转让的行为不因债务人面临破产或已进入破产程序而受到影响。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破产前作出的债权转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风险
第一:需注意债权转让行为因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无效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协议被撤销)。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二:需核查即将破产的债权人的转让行为是否涉及逃避自身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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