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刑事审判来查明民事诉讼中的虚假情形,谁之过?

烟语法明 2024-12-25 16:40:44

法律圈最大两个公开讨论的话题,莫过于山东泰安的高律师一审被判虚假诉讼罪获刑四年,河南王佳佳法官遇害案的凶手党志军死刑一审被判死刑。这两个案件公开披露的消息是,两名被告人都会上诉,因此先声明一点就是,本文无意对两起案件的一审结果及未来二审发表倾向性意见。

很多人肯定不理解为何把这两个案子联系到一起,这真是本文成文的价值所在。昨天,《河南女法官遭报复杀害案一审宣判,判决书详述原案件始末》一审宣判,有网友后台留言给烟语君,你看看之前写的文章,是不是翻车了?明明是法官依法判案而遭遇当事人不满进而报复,你怎么之前的文章还大说特说法官的裁判有问题呢?同样的,在《“代理农民工讨薪”的女律师一审被判四年,案件炒作到底有没有用?》、《女律师被判虚假诉讼罪的前案——山东高院再审民事判决书》两文的留言区,都有网友留言到,如果女律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话,为何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发现?更有网友提出,在建筑行业,包工头打着农民工的名义向上线乃至发包人诉求工程款、部分农民工打着其他农民工的名义诉求劳务费,早就是公开的秘密,各级法院早就知道并且默许了这样的潜规则,为何独独拿出高律师重查重判呢?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了党志军一审死刑宣判案中。参照网上可见的王佳佳法官的《另一交通事故判决全文:误工期按实际住院期计算》,以及河南安阳中院查明的党志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的诉讼过程,党志军在诉讼中,提交了大量的虚假证据,如案涉电动车仅花了75元维修费却主张全损1800元;事故时根本没穿高价皮衣却主张皮衣损失;病情治愈之后仍然办理“挂床”手续虚增费用等等。

导致的结果是,“党志军收到民事判决书,发现其伪造证据虚增的财产损失未得到满足而心生怨恨,决意杀害承办法官王佳佳泄愤”。有网友的留言是,如果当时王佳佳法官能在案件审理时,对党志军虚假诉讼的情况进行查明,并且做出司法处罚,进而在判决书中说明并且不予支持这些虚假诉求的话,还会有党志军的“心生怨恨”吗?

无论是高律师,还是党某某,从刑事审判认定的事实到常理而言,他们作为事情的亲历者,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此前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为何明明是自己有错在先的虚假诉讼没获得法院的支持,或是事后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却心怀不满呢?所谓有错还不满,不外乎有些是自己认识错误,不理解别人本是正确的对待;有些是明知道自己做的不对,但不理解为何别人错误能够获利,而自己却没有获利甚至受到了责任追究,进而怀疑自己被针对了。具体到司法诉讼中的有错还不满,也不过是上述不满的具体化。但凡是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是用伪造证据欺骗法官,但为何还敢提交给法院进而公开在法庭上主张虚构的损失主张,甚至在虚假主张没有获得法官的支持还公开表达不满呢?其中的原因,不外乎有二:

一是传授者告诉其或是自己以往的司法经验都是,对于虚假证据、虚假陈述,法官大都是听之任之的,特别是对方是保险公司之类的大企业,不但不会追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反而都会予以支持。由此,也便产生了为何别人都可以,为何我的不行的不满。

二是裁判文书的说理及结果上,法官通常对于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部分,即便自己内心确认了,也是一句“不予支持”而略过,既不查明虚假诉讼的事实(或是不想得罪人,或是怕麻烦不想多一事儿,或是不想引火烧身),用不说明“不予支持”的具体理由。由此,也便产生了为何一句话就驳回我的“理由满满、证据一大堆”,是不是法官不依法的不满。

于是,也便产生了,法官们明明自认照顾了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没有追究其虚假诉讼的责任,却没有得到当事人的理解,甚至引来了不满乃至报复。这也真是本号《法院通报法官遇害详情,办他人的案子,为何搭上了自己的人生?》、《从女法官遇害案中的挂床现象,说说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造假问题》、《女法官遇害的如潮评议,很多人根本不了解司法现况,司法公开已经刻不容缓》等文章中所要表达的,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必要性。

现实是,司法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虚假主张的情形,比比皆是,大部分的法官即便看到了,或是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了,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查明与否、处罚与否当成了自由裁量权(以后会写烟语君亲历的案件为证),甚至对明显虚假内容的陈述或是证据,还予以采信了。网络上,法庭成了骗子的天堂的说法,由来已久。虽然时不时的有法院会公布几个虚假诉讼的司法处罚案例,但根本不足以改变普遍性的问题。烟语君就曾经在法庭上称,只要法官现在到涉案现场去看看,就可以发现被告律师在说谎,可法官根本不予理睬。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农民工讨薪等常见民事案件,虚假陈述、虚假证据等被裁判采信,早就是司空见惯的司法现象。由此的后果是,很多当事人乃至律师产生了,只要自己提供了形式证据法官就会采信而不深究的想法,对于不予采信的法官反而心怀怨恨。

例如,高律师虚假诉讼案的民事案件中,被告建筑公司明明抗辩过自己劳务费已经支付过了,“李某松未签署过委托书,工资发放表中签字也不是李某松所签,李某松未收到过判决书”等等对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为何一审二审都没有查明这些情况,反而是对这些抗辩视而不见的支持了69件虚假诉讼案?试想,如果当时一二审法院查明进而驳回了这一系列的包工头发起的虚假民事诉讼,还会有现在的律师被追究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吗?试想,如果王法官在审理中像现在的刑事审判中一一查明并处理了党志军的虚假诉讼情形,还会有后者对结果的不满吗?肯定有人会说,你这是事后诸葛亮,即便查明了,也可能避免不了。只想说的是,明察秋毫,实事求是,秉法办案,换位沟通等等方式,不仅是司法办案的应然要求,其蕴藏的矛盾终究会小于囫囵吞枣、能结案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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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12-26 08:27

    不管部分或者是全部农民工要自己的劳务费都没问题,

  • 2024-12-26 08:29

    你把部分打着全部的口号说成是违法,绝对错误,本应该获得的合法收入

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