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时,医保报销费用应当扣除吗?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1-05 21:22:37
张三是个资深跑者,常年保持长跑的习惯,经常参加马拉松比赛。2024年6月一个夏夜,张三出去夜跑,由于非机动车道铺设着漂亮的硅胶层,比人行道的地砖更适合跑步,张三选择在非机动车上慢跑。这天由于光线较暗,被后面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李四撞倒,腿部骨折,当即被送到就近的医院治疗。 经过张三报警后,交警调取监控录像,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双方负同等责任。由于李四是外卖员,经济条件也不好,未能垫付医疗费,张三在医院住了一周的院,一直未能上班,产生了巨额的误工费,身体也受到损伤,伤情稳定后,经过鉴定,构成10级伤残。 经过多次和李四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三将李四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赔偿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在法院审理时,双方对侵权事实并无争议,李四对医疗费部分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扣除医保已报销的部分,只赔偿张三个人支付的部分。张三则认为不应扣除,坚持应当由侵权人全部承担。 人身损害纠纷中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赔偿义务人是否还应当承担? 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由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医疗费,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不能由医保报销。但保险法同时规定,如果侵权人不支付的,医疗保险则先垫付,再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作为受害人,可以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将医保已报销的部分扣除,不再向侵权人主张,另一个则可向侵权人继续主张,要求侵权人负担全部医疗费,包括医保已报销的部分。这是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和保险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社保的保障功能并不妨碍受害人基于侵权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 如果张三同时从侵权人和医疗基金都获得了赔偿,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张三在得到侵权人全额赔偿后,应当将医保已报销的部分归还给医保基金。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如果不主动归还重复获得的医疗费赔偿,社保机构有权向被侵权人行使追偿权,当然,现实生活中,社保部门是否真的会为此去追偿,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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