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无接触强奸”立法工作刻不容缓,从大同订婚强奸案说起

活在信息时代 2025-03-26 22:01:32

近期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的消息引起了全体网民的强烈关注,而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人们重视的原因在于男方不仅付出了巨额彩礼,还要被诬告强奸,甚至在医学证明明确证实了女方未遭受性侵的情况下,依然被一审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

正因为如此,在当事人硬扛到底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很难在不推翻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平息社会舆论。这也是这起看起来很简单的案件迟迟得不到宣判的原因。

造成这件事如此难以处理的原因,不仅是网友们的强烈关注、持续两年的不依不饶和当事人的不配合认罪,更主要的,是法官们手中缺乏能够解决这种情况的法律工具。

那么,怎样的一种法律工具能够解决当前的困境呢?那就是“无接触强奸”。

顾名思义,无接触强奸,就是一种在无实质性性行为的情况下,将其行为认定为强奸的法律工具。

任何一条法律工具,都需要有背后的法理基础、立法流程以及明确的判决标准,无接触强奸也不例外。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无接触强奸立法的法理基础。

当前,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以它的构成要素是:

1、违反被害人意愿;

2、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它手段,强迫被害人;

3、进行性行为。

而无接触强奸,罪名的认定,则需要将“3、进行性行为”这一要素从强奸罪的认定中刨除。然而非性交的性侵害(如触摸、逼迫裸露等)犯罪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罪,所以我们还要将其与强制猥亵罪进行区分。

如果加以区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强制猥亵罪,是主观上没有发生性行为意愿,而是通过侵犯受害人身体,达到满足欲望目的的行为。强奸罪,是主观上具有发生性行为意愿,并且实质性产生性行为后果以满足欲望的行为。

那么无接触强奸,则可以定义为,主观上具有发生性行为意愿,未实质性产生性行为后果,但是对受害人造成了同等心理伤害的行为。

大家知道,强奸这件事,对于受害人而言,最大的伤害是在心理上的,而不是生理上的。一模一样的行为,一个男人施行对于女性来讲可能是非常享受,而另一个男人施行则可能是莫大的伤害。像之前曾经出现过三个男的与同一个女性发生关系,该女子只告其中一个男子强奸的事情。也曾经出现过男子将女朋友眼睛蒙上,然后让自己的朋友代替自己发生关系,起初女友很享受,但是摘下眼罩发现不是男友则立即开始强烈反抗。

所以可见,强奸对于女性来讲,造成的心理伤害是最为严重的,生理伤害反而是其次。这就给我们创造“无接触强奸”这种法律工具提供了法理基础。

换句话说,虽然没有发生实质性行为,但是女方感受到了实质性行为的屈辱,并且产生了难以愈合的心理伤痕,那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无接触强奸”。

有了这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大同订婚强奸案,无疑就可以很快结案了。

记住:“没有同意,就是侵犯!”——无论是否接触,只要违背意愿,就是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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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3-28 17:34

    没性行为也算强奸罪??? 那不得搞个视奸罪![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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