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离职有诸多限制。如果单位不同意离职,事业编制人员又不想继续工作6个月后,再行使单方解除权提离职,那么,事业编制人员如何做才能迅速离职呢?
相关案例
2013年8月,薛某入职某大学,成为辅导员,属于在编人员。薛某在工作期间考上博士,于2016年5月提出了离职,不再去某大学工作,6月起某大学停发薛某的工资,停缴社保。某大学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人事关系解除,某大学为薛某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某大学起诉,请求不解除人事关系,要求薛某回大学工作。一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这是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该权利不以单位同意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驳回某大学的诉讼请求。
某大学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某大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有对双方的人事关系不予解除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某大学与薛某的人事关系已经解除,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启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力,事业编制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者考上普通高等院校、公务员,或者服兵役,可以随时行使单方解除权。简而言之,事业编制人员尚在试用期内,或者去升学、考上公务员、当兵,有权随时离职。除此以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项规定既是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并不以聘用单位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另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不同意离职,受聘人员应继续工作6个月后,享有单方解除权。《意见》是对《条例》的细化规定,但二者似乎有矛盾之处,《意见》是行政法规,《条例》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二者位阶不同且存在冲突时,适用效力等级规则,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以《条例》规定为准。
文启律师建议
劳动者有提供劳动的自由,用人单位也不得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意义,解除劳动合同更有利于双方的利益,也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应当解除人事关系。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