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裁判文书的事很多人讨论,在事情尘埃落定之前,到底会怎样谁也不清楚。在案例能够大面积检索的情况下,当事人进行案例检索,需要遵循3个标准,这3个标准缺一不可,否则还不如不检索。
1、案例要胜诉
不管文中是怎么论述的,只要案件败诉,那对你一点用没有。因为不胜诉,则一定没利。本身就是检索的他案,再是败诉案例,那法官还有什么参考价值,这不是当事人给自己添堵吗。
2、案例要有利
至少是案例的本院认为方面,要有对你有利的地方。越多匹配、契合你的案件核心观点的则越好,能标注下更好。
3、案例要是类似的案例
一模一样的案子是不存在的,任何案件都不一样的。你找的是类似案例,在事实部分同一类的、很相似的、发展逻辑像的,都属于类似案例。
而关于是不是要搜索高院的、最高院的,还是什么最高院指导案例的,这些是属于可遇不可求的情况。一是这种案件本身就不多,二是检索到的可能性很低,你不能为了选择高级别法院的案子,背弃了以上3个核心标准的任何1个而弄的生硬的案例,否则就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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