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呼吁轻罪前科消灭,看到有许多人内心非常着急,急切的希望这个政策早日实行,好让自己的生活能够迎来一些曙光,他们都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带上了前科标签,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影响。
也有不少理性看客觉得,这是一条比较人性化的法规,进去过的不一定就是坏人,人生在世孰能无过,只是有无被推到台前幕后罢了,所以应该给个机会,让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但同时也有不少人觉得,应该跟古代似的在犯罪者脸上打个标签,这都是他们咎由自取的,犯罪了就得自己承担后果,就得一辈子与常人分类,否则是对守法人群的不公平。
其实我倒觉得,打可不必如此,毕竟,你真的不能确定他们的今天,会不会是你的明天,真的不要觉得自己与犯罪者是完全两类人,某种程度来说,许多第一次犯法的愣头青,也许前几天也还想着自己这辈子都不可能与犯法产生联系,但就是发生了。
1979年刑法一共有192条,如今的刑法则有483条,几十年间,条款翻了一倍还不止,法规是越来越完善细致了。
其实大家常见的罪名,就那么几十个而已,甚至许多违法条例都是听都没听过的,简单列几个不太常见的罪名。
才知道倒卖车票也是可以判刑的,逃避商检也是得被抓的,私自拆人邮件够价值的话,也是属于犯法的,还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这些看似只是类似闹着玩的举动,原来无形当中已经是违法了。
所以,在社会上生存,不要太过刻意的把人三六九等,大家享受的基本生而为人的权利应该是类似的,就好比对待有前科人员,看重的应该是一种警醒作用,而不是一种嘲弄,觉得自己对比起来有优越感,觉得他们就应该被永远排除出去。
诚然,对于一些穷凶极恶的人,行为引人人愤慨,被唾骂几句是罪有应得,但是如今的罪名如此多,对于许多轻罪而言,真的不知道某一天会不会轮到自己身上,很多罪名都是防不胜防,例如许多过失罪名,交通肇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