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然人张某第35类“红玛瑙”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12 17:02:42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申请的材料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那又要如何针对性的提出答辩复审理由呢?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5370330号“红玛瑙”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早已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其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申请人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申请人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三、本案引证商标3的权利人为“蓝极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早于2022年6月17日吊销。

四、申请商标融入中文元素“红玛瑙”和英文元素“HONGMANAO”,并辅以图形修饰,使得整体商标极具显著性,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可以明确指引其服务来源。并且,其与引证商标2-4在显著及呼叫部分、构图细节及整体外观、代表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完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五、申请商标以图形修饰,使得整体商标极具显著性,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可以明确指引其服务来源。并且,其与引证商标1在整体外观、代表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完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370330号“红玛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红玛瑙”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四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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