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的时候,申请人不必慌张,根据异议的理由逐一分析,一一攻破。对商标异议答辩的叙述要注意内容紧凑、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案件回顾
索菲亚华鹤门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6类的60306920号“华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开始准备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引证商标2处于实审裁文发文结束状态,根据商评字[2021]第0000287316号可知,引证商标2在第19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并且已过诉讼期限,故该引证商标2已为无效状态,其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商品项目、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字形设计、含义以及呼叫上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项目与引证商标1指定使用商品并未构成类似商品。
2、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字形设计上分析:
被异议商标是由图形及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是由三条线条由左向右逐渐变短、且不断上升的高楼大厦;汉字采用汉仪菱心体书写,具有醒目、突出的视觉效果。引证商标1是由两个汉字构成的汉字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给人一目了然之感。
3、从商标含义方面分析:
被异议商标可理解为:答辩人及企业就像美丽的荷花一样,厚积薄发,不追求立竿见影,明确目标和方向,持之以恒做好事业。引证商标1的含义为:光彩的仙鹤。
4、答辩人援引与本案情形极为类似、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华”字与其他不同的汉字组合已经形成了全新的不同含义,不会让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被异议商标亦应当准予注册。
三、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企业字号及引证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0306920号“华荷”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华荷”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为文字商标,异议人以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异议,我司律师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商标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