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2380020号“鑫禾宝”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鑫禾宝”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贾新立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初审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二、经商标局官网查询,引证商标“鑫禾”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目前处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大概率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鑫禾宝”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汉字“鑫禾宝”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鑫禾”在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整体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采用隶书,结构扁平、工整、精巧,呈秀丽端庄之美。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鑫”表示财富兴盛(金多)。“禾”即禾苗,特指水稻的植株。“宝”为珍贵的东西。综上,其整体含义是“财富、粮食、珍宝”。引证商标整体含义是“能带来财富的农作物”。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2380020号“鑫禾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鑫禾宝”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1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区分了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的不同之处,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