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作经历入职,公司能不能主张劳动关系无效?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08 12:48:50
虚构工作经历入职,公司能否主张劳动关系无效?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李某向某科技公司求职,简历中称其曾在某建工集团担任项目经理3年。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续签合同后,同年8月又签订《劳务合同》,但岗位、薪资等均未变动。2024年3月,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

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主张:

2021年8月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续是劳务关系;李某虚构“某建工集团项目经理”工作经历,构成欺诈,劳动合同应无效。

李某辩称,签《劳务合同》仅为挂靠证书所需,实际仍在公司工作,从未真正离职。

法院判决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尽管签订《劳务合同》,但工作内容、薪资等未变,且无证据证明李某实际为其他公司工作,故认定2018年7月至2024年3月双方始终是劳动关系。虚构经历构成欺诈,合同无效李某仅在某建工集团分包商处工作,却谎称是“集团项目经理”,夸大职位和工作内容,使公司误判其能力,违背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法官释法诚信是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必须如实披露学历、工作经历等关键信息,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欺诈的认定标准:虚构的内容须直接影响录用决定(如核心岗位、专业资质等),且用人单位需证明“若非虚假信息则不会录用”。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入职前严格背调,核实工作经历;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诚信条款”,明确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启示

劳动者切勿为求职夸大或伪造经历,否则可能“得不偿失”;企业也需完善用工审查,避免因疏忽承担本可避免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6条(合同无效情形)《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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