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怎么认定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与限制的司法认定规则一、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认定标准根据(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等判例,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需满足:
施工义务履行:实际承担材料采购、施工组织等核心工作合同关系缺失: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挂靠除外)资质瑕疵: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情形注:多层转包中的末端施工人不属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
二、权利行使的特殊规则工程款请求权: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突破合同相对性但排除挂靠人及多层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最高法民一庭2022年观点)优先受偿权:明确不享有(2021)最高法民终248号判决确立规则仅限于与发包人直接签约的承包人举证责任倒置:欠付工程款事实由发包人举证(2023)兵0302民初29号体现三、典型争议处理规则争议类型
处理规则
典型案例
挂靠关系
发包人明知时可直接主张权利
(2020)青民再13号
BT模式
投资人可被认定为发包人
(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
质量纠纷
所有无效合同承包方连带责任
《建工解释(一)》第15条
四、实务操作要点证据固定:施工过程文件(签证单、验收记录)资金往来凭证(如(2020)青民再13号中的税费凭证)诉讼策略:选择适格被告(发包人/转包人)合理运用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风险防范:避免多层转包结构完善书面合同(即便无效)(裁判要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系列指导性案例及司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