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一女子再婚后,发现承包地被征用,索要款项被拒,法院这样判

聊通社 2025-03-24 12:41:26

婚姻,本是人生新旅程的开始,可对茌平女子刘某来说,却充满了意想不到的波折。

2009 年 1 月 5 日,刘某满怀憧憬地与王某步入婚姻殿堂,按照习俗,她将户口从 A 村迁至 B 村,成为了这个新家庭的一员,也融入了 B 村的生活。

那时的她,或许从未想过,多年后的一次土地征用,会让她陷入一场艰难的维权之战。

婚姻变故,土地补偿纠葛

婚后的日子,刘某与家人一起生活,也在这片土地上付出了自己的汗水。

2015 年 9 月,聊城市茌平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公示确认表上,清楚地记载着承包户户主是崔某,家庭成员包括崔某、王某、刘某、小王

和老王,承包的合同地块总面积有 12.77 亩,实测总面积则是 13.05 亩。

这份公示确认表,是刘某作为这个家庭一份子,对土地享有权益的重要证明。

然而,生活总是充满变数。2018 年 5 月,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随后刘某选择再婚并搬离了 B 村。

可即便人离开了,她的户口却还留在 B 村,毕竟,这里还有她曾经的生活痕迹,还有她对土地权益的牵挂。

谁能料到,2016 年因修建高速占用了崔某承包户的一块土地,政府在 2018 年发放了补偿款,这笔钱却成为了矛盾的导火索。

刘某得知崔某领取了 20 余万元的补偿费后,认为自己作为曾经的家庭成员,理应分得一部分土地补偿款,可当她向崔某提出返还请求时,却遭到了无情的拒绝。

崔某坚称,被占用的土地是老王的,与刘某无关,不同意支付补偿款。

这让刘某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她只能拿起法律武器,将崔某诉至法院,希望能讨回自己应得的那份权益。

一审败诉,前路迷茫

法庭上,气氛紧张而严肃。刘某深知自己的诉求需要有力的证据支撑,她向法庭提交了户口页、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组长杨某的书面修路证言等证据。

这些证据,是她维权的希望,她期望能借此证明自己对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

但事情并未如她所愿。组长杨某作为证人,却未出庭接受询问,这使得他的书面证言效力大打折扣。

虽然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修路占用了崔某承包户 3.53 亩土地,可对于刘某是否有资格获得占地费用,却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

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要求刘某对自己主张应分得补偿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而此时刘某提供的证据,对于她是否具备获得相应占用费的资格,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最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结果,犹如一记沉重的打击,让刘某感到无比失望和迷茫。

她不明白,明明自己曾经是这个家庭的一员,对土地也有付出,为何在土地被征用时,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但刘某并没有被挫折打倒,她坚信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决定上诉,为自己的权益继续抗争。

二审逆转,峰回路转

上诉之路充满了艰辛,但刘某没有放弃。二审期间,她四处奔走,努力寻找新的证据,期望能扭转局势。

功夫不负有心人,她终于找到了两份关键证据:一份是再婚后新居住地合作社出具的证明,证实刘某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地;另一份是乐平铺镇经管站出具的高速占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到户明细表,明确了补偿给崔某的土地面积为 3.53 亩,补偿款共计 209219.81 元。

当这两份证据摆在法庭上时,局势发生了逆转。

崔某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它们为有效证据。

法院重新审视案件,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方式,从 2015 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家庭成员信息来看,刘某因结婚生子,由村集体分配了土地,合同里载明的 13.05 亩土地属于整个家庭承包,高速公路征地征收的 3.53 亩土地自然也属于家庭承包土地的一部分。

崔某以该 3.53 亩土地不是刘某因结婚补的土地为由,拒绝给刘某补偿款,这种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而且,案涉土地于 2016 年被征收,2018 年发放补偿款,尽管刘某在 2018 年离婚,但她户口未迁出,新居住地也没有分配承包地,按照法律规定,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款。

至此,刘某的坚持终于有了回报,法院判决崔某向刘某支付占地补偿款 41843.96 元,这是总补偿款 209219.81 元的五分之一。

这个判决结果,让刘某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也让她的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法律视角:离异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律对于离异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在这个案件里,崔某作为承包户代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记载了包括刘某在内的家庭成员信息,整个家庭成为涉案土地承包方,刘某作为家庭成员之一,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因土地被占用产生的土地补偿费,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应得的权益,所以刘某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款。

对于离婚妇女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得很明确: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确定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离婚后是否在原居住地生活、户口是否迁出、是否为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是否分得土地、是否以原来居住地的承包地作为生存保障等。

通过全面考量这些因素,才能更好地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彰显。

小编快评:

土地权益关乎民生,面对离异妇女土地补偿纠纷,法律当成为公正裁决的有力武器,绝不容合法权益被肆意剥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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