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11类26020455号“家得适·潜水艇”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商标申请也应遵循平等原则,不能因为某些企业有知名度便阻止他人合法注册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中“家得适”中“家”表示房屋、房子,“得”是得到,“适”顾名思义指的是舒适。因此“家得适”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房屋更加舒适。反观各引证商标均没有此含义,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3、目前市面上大量含有“潜水艇”的商标成功注册,恳请贵局秉承审查一致性原则,依法核准注册争议商标。
三、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潜水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未提交2014年至2017年销售、宣传记录,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恳请贵局驳回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申请,并认定本案不适用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四、争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26020455号“家得适·潜水艇”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家得适·潜水艇”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我司律师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紧接着例举了大量注册成功的案例,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