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上海房地产观察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
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若干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
(一)取消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上限实施指导。
(二)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
(一)调整差别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对于在本市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商业银行稳妥有序做好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基于借款人资信状况、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发放二套房贷款利率,减轻居民家庭购房负担。
(三)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加大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尽快落实已授信贷款资金,提高新增融资贷款发放比例,积极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三、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一)改革完善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结合各区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等情况,科学控制增量,合理把握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
(二)进一步优化完善住房设计规范和标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探索建设更多“好房子”,不断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因区施策,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根据本区实际采取发放购房补贴、开展商品房促销、举办展览展示活动等措施,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
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各区做好房地产相关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