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现场测试地面空压机房内安设的有线调度电话不能直通矿调度室;
2.3号煤东翼回风大巷末端100米范围内积尘厚度2mm,没有及时冲洗沉积煤尘;
3.矿井充水性图上各出水点未统一编号,未注明出水日期、水温及涌水特征等;
4.矿井未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2025年3月8日测风旬报显示东翼带式输送机大巷尾风量为499m³/min,现场检查时发现东翼带式输送机大巷尾未设置测风牌板;
5.2025年3月8日永久密闭墙检查记录显示2019年封闭的30101回风顺槽永久密闭墙内氧气浓度达到17.8%,矿井未进行漏风分析;
6.30110综采工作面54#、152#液压支架护帮板距煤壁500mm,与作业规程中护帮板紧贴煤壁的要求不符;
7.3号煤东翼辅助运输大巷3组自动隔爆装置、30111回风顺槽安设的3组自动隔爆装置、30108运输顺槽60m处安设的自动隔爆装置均为单向触发,未实现双向隔爆;
8.东、西翼永久避难硐室存放的192台压缩氧自救器二氧化碳吸收剂已使用超过半年,未及时更换;
9.30113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掘锚机附近通讯电缆与电力电缆缠绕,间距小于0.1m;
10.30107回风顺槽2联巷永久密闭墙漏风,未及时堵漏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七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3.《煤矿防治水细则》附录二第四项。;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5.《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8.《煤矿用自救器》(GB24502-2023)7.3.1;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10.《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7.1.1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一万六千元的罚款(¥16,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154,000.00),警告
陕西省榆林市大梁湾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8月22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东张牛湾小组,法定代表人为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