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子守制时如果耐不住寂寞行周公之礼,会怎么样

悠然修 2024-01-31 19:07:35

在古代为父母至亲守孝,是每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孝子们除了服丧哭灵之外,还需维持三年居庐食粥、不饮酒荤、不宴乐嫁娶、不入内室的清淡生活。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人在此期间擅行周公之礼,当如何呢?

在先秦时期,这种事儿虽然没什么问题,但也算是一种让人尴尬的丑闻。

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守制”要求均来源于儒家的诠释和规定,先秦时期的其它学派并不是都赞赏和认同这些规定。例如墨子就认为儒家要求的“不嫁娶、不入内室”碍人丁繁衍,而在那个诸侯争霸的年代,人口恰恰是最重要的资源。

再加上儒家在先秦时期并不是主流,所以其相关要求并不是社会共识,这事儿自然也不算什么大事,做不做就完全看个人了。

不过华夏又是礼仪之邦,君子们非常注重日常行为举止。而“榻席之娱”终归是个难以摆上台面的事情,更何况是在本该哀伤的守制期间,《左传》里就有个相关事例。

子明谓桐门右师出,曰:“吾犹衰绖,而子击钟,何也?”右师曰:“丧不在此故也。”既而告人曰:“己衰绖而生子,余何故舍钟?”

鲁定公八年,宋国乐子明的父亲不幸死在晋国。在如何迎回尸身这件事上,乐子明和自己的伯父乐大心产生了矛盾,两人也拿丧事互相攻击对方。乐子明指责乐大心在丧期击鼓为乐,无手足亲情也无礼。乐大心则回怼乐子明在父丧期间弄出孩子,哪里来的脸皮说他?

虽然互揭老底让两人都大失颜面,但以礼持国的宋国公室并未把这些当回事儿,没训斥也没处罚二人。(后乐大心被逐出宋国是乐子明借别的问题下的手)。

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仪从儒家守制要求不仅成为士绅官员们践行儒家孝道的基本行为,甚至也成为了部分人沽名钓誉的手段。例如东汉乐安人赵宣,为了求名,自己在墓道里为父母服丧二十年。

在全社会的主动推动下,依儒礼守制不仅成为皇朝上下的基本道德要求,包括丧期“不入内室”的相关守制规定,也成为约定俗成的社会伦理规则。这时候孝子们谁敢在守制时行“周公之礼”,等待他们必然是全社会的唾弃。

只是伦常规则难压人心欲望,既然不能公开,不少“孝子”就选择了偷偷摸摸、不声张。貌似只要不承认问题,问题就可以不存在。但是此举骗得了自己,有时候却盖不住女方的肚子。

前面提到的赵宣,在被世人褒赞并声名大振后,又被人发现他在“守制”期间折腾出五个儿子。赵宣不仅迅速沦为人人唾弃的不孝子,还被太守陈蕃以“诳时惑众,诬汙鬼神”论罪。

而且这种伦常规则在约束孝子行为的同时,也促生出一种罪恶。

因为后宅私事难有人证、物证,所以“孩子”成了界定某人是否在守制期内“入内室”的主要凭据。因此一些孝子为了毁灭自己不当行为的“罪证”,选择直接溺毙守制期间降生的子女。另一些人虽然在守制期间“不入内室”,但他们的一些孩子也不见得能有好命。

由于古代的医疗技术并不能准确确定一个孩子的妊娠时间,当某个孩子的妊娠时间接近其父守制期时,他的父亲就有可能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而放弃他,甚至是连他的生母一起放弃。

当儒礼规则深入生活后,为进一步规范守制期间“下半身”的事儿,唐宋两朝进一步将相关规则列入了律法。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疏义曰:居父母丧生子。已于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讫。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异财。各徒一年。别籍异财不相须 ……

《唐律疏议》

唐律在严厉打击相关行为的同时,也比较人性的网开一面。规定只是守制的27月内妊娠才算违法,辨别方法就是以孩子出生时间前推九个月,看看是不是落在服丧期内。这个方法虽然不是那么精准,但却救活不少人命。

儒家伦常更加深入社会的两宋,却并未继续升级对服丧要求的管制。不仅相关律法直接延续唐律,而且执行方面也并不严苛。

绍兴十四年,普安郡王赵眘被人举报在父丧期间生子。但是宋高宗最终给他的处罚却只是“解官行服”,而且这个处罚还是看赵眘不顺眼的秦桧建议的。赵眘在被处罚之后,于丧期又孕一子(服丧结束后出生),然后却不了了之。

如果说这是皇族特权的话,来看看南宋的另一个案例。

南宋末期平江府一个叫郭应龙人,状告自己的哥哥郭百三,服内生子和以药毒父。判官胡石壁在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是“以药毒父”是诬告,“服内生子”是事实。胡石壁的审查结论是否准确本文不讨论,他对“服内生子”的判罚却只是“竹蓖二十”,比相关律令要求轻多了。

两宋在这方面不严苛,可能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孝子们入不入内室,很难查证。换句话说守制期内不妊娠,并不代表孝子们不入内室。只处罚那些“运气”不好的,有失偏颇。

二,宋廷皇室获取子嗣艰难,特别是南宋好几代皇帝都因无后而收养子。这种情况也让朝廷难以严厉打击皇族的服内生子,而上行下效,地方自然也不愿过于严苛。

三,孝子们守制期内行榻席之欢,已不是个别现象。大家看破不说破,或者法不责众、得过且过。

宋亡后入主中原的蒙古人没有那么多条条框框,相关律法自然也就被废止了。守丧期间的下半身问题,重回伦常约束。

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禁令服内勿生子,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则生理罢焉。

《孝慈录》

朱元璋创立明朝后,考虑到大乱之后的人口繁衍需要。不仅未在律法上恢复旧制,还从伦理上批判这种要求。此后明朝对于守制期间的“下本身”问题,就走向了两个极端。

致力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士绅官员们,至少在表面上仍以相关儒家规则严格要求自己以及自己的政敌们。守制期内涉“榻席之娱”不仅是丑闻和道德硬伤,还是足以打断仕途的“罪行”。

此时律法不禁止了,一些人反而更不愿意承认了。不少士子官员守制期内生子,为了面子以及减少追求“前程”途中的麻烦,反而主动溺毙孩子,甚至“反诬其妻与外人通”,最终逼死自己妻妾。

对于不想闻达于朝堂的“普通人”而言,一切不仅又回到了先秦时期,而且更为开放。特别心学大兴后,在“追求本我”的大旗下,部分孝子不仅不想被约束“下半身”,反而肆意放纵欲望,一点居丧的意思都没有(心学后被官方打压,也有这方面的原因) ……

清朝在这方面效仿明制,也未在律法上做约束,但相对于明朝还是要严苛不少。

因“心学”被打压下去,社会伦常重归儒家统御。所以守制期“入内室”再次成为被社会上下共同谴责的行为,生下孩子也为人所不齿,“所生必不肖之子,非但得罪于名教,并且贻祸于邦家”。

这个时候孝子们就算是要做,又得偷偷摸摸了,甚至毁灭“罪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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