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讨论的价值和方法

刘哲说法 2024-11-19 17:06:57

有的人有案件就放在司法官联席会议上讨论。有的甚至连倾向性意见也不拿,全靠大家拿,最终以多数意见作为自己的审查意见。

如果以后要承担责任的话,那就是这是司法官讨论的结果。

但其实很多案件无法在司法官联席会上得以认真的讨论,比如证据问题,因为证据需要亲历性的审查,如果其他人没有经过亲历性的审查,甚至卷宗也没看过的话,其实是很难有实质的讨论的。

而我们又有几个人会在参与司法官联席会会议之前,看别人案件的电子卷宗呢?顶多就是看看审查报告吧。

更多的人是连审查报告也懒得看,只是带着耳朵听,随便谈谈自己的想法。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不知道这种大范围的进行讨论还有什么价值。

我对案件讨论一直有一种比较审慎的态度。

这种复杂性的问题,其实非常不适合大范围的讨论。

比如我的习惯一个是依靠自己思考,也可以跟阅卷后的助理商量一下,如果他没有阅卷,其实商量也无意义。

还有对于一些特别的具体问题,比如一些技术性的细节可以与专业人员交换意见,对于一些比较疑难的法律问题,主要还是查阅文献资料,也可以与一些专家沟通,对于一些实务性的问题,比如一些特定的程序问题,可以向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对于一些证据问题,一般很难与人讨论,因为讨论不清,更多的可能还是对一些规则、模式进行讨论。

因为证据问题难以穷尽细节,只要裁剪掉细节就会失真,而如果要将细节全部呈现那是几乎不可能的,除非要求对方也看卷,但对方是不可能看卷。

顶多沟通为这个事是这么回事,有这么几个证据,你看看构不构?

但是当我说这个事是这么回事的时候,我的叙述方向就已经暴露了,我对这件事倾向性的意见,我用这个意见建构事实的方向,我把它表述成什么样的案件,就说明我认为它是什么样的案件。

而且我在罗列一些重要证据的时候,也意味着我必然舍弃大量看似不重要的证据,但这些看似不重要的证据并非真的不重要,只是我给取舍掉了。

我不但取舍掉了大量的证据,我还会取舍掉已经罗列的证据的大量细节,因为我们会觉得过于冗长繁琐,主要是我们也记不住这么多一些。

但是当我们在取舍的过程中,也是在体现我们的倾向性意见。

我认为重要的证据自然是佐证我自己的判断逻辑,其他不符合我逻辑的证据就都不要了。

这就导致你从我罗列的证据中,一般只能得出我得出的结论,这几乎就是一种诱导。

我们不但描绘了案件的面貌,而且还限定了描绘面貌的基本材料。

这样一来,这个讨论的方向和结构已经已经被限定了,我们讨论的自由度受到了限制,我们难以形成不同看法。

这样的讨论本身更多就变成某种附和,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讨论,因此这样的讨论也变得毫无意义。

那为什么还是有人热衷于讨论?

因为讨论会带来一种安全机制,那就是集体决策。

案件只要经过讨论,就变成了不是一个人决定了,即使以后有风险,这个风险也就有人来承担了。

这样就会失去对案件承担责任的压力。

也就是不需要对案件过于认真的审查,只要提交给讨论,自己就某种意义上的免责。

即使审查得并不认真,很多案件细节并没有看清,也没有人看得出来,因为参与讨论的人更是不会审查得那么细,甚至根本就没有审查,他们只是在承办人所提供的框架中进行决策。

即使听不懂都没关系,只要说同意承办人意见就可以了。

事实上,承办人大多数都会有一个倾向性的意见,绝大部分不想给自己找麻烦的人,都会以同意承办人意见来结束自己的发言。

虽然承办人向分散掉自己的责任,但参与讨论的人并不打算扛过来,因此他们会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也就是还是想把球踢回去,你自己的案子当然还是你自己办。

但即使最终并无实际讨论过程和结果,但只要有了多数的同意承办人意见,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和审慎的过程,就好像很慎重了,至少是要比司法官责任制自己决定来得慎重。

但这样真的慎重么?

在都没有认真审查案件的情况下发表意见,能算是慎重的意见么?

这种不慎重的意见即使再多,也未必是审慎和专业的。

我的建议,绝大部分案件还是要自己拿主意,要学会独立思考。

要相信自己的判断,要非常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判断,要慎之又慎地对全案进行细致的审查,任何人都不能代替这种亲历性的审查,除了你之外也不会有人对你自己的案件这么认真。

与其听取一些不认真的参考建议扰乱办案思路,还真不如认真反复审查案件了。

对于一些确实比较疑难的问题,可以分门别类地找一些信得过的人,进行小范围的咨询。

尽量咨询讨论案件的特定问题、细节问题,不要对案件整体进行讨论,因为没有人看得那么全面。

对于案件审查全面的只有你这个办案组的人,如果你的助理或者书记员,全程参与提讯、询问证人、阅卷等工作,那最好深入的进行一些组内讨论,这非常类似于合议庭合议。

之所以合议庭可以合议,是因为他们都全程参与了庭审,他们有讨论的认知基础。

因为没有参与审查的人不要参与案件的实质讨论,最本质的根源其实就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没有参与全案审查的人,不具备参与讨论的认知条件。

案件讨论不是人越多越好,也不是越频繁越好,而是应该以能够参与实质讨论为前提,以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为前提。

无意义的讨论,不进行也罢。不认真的讨论,多说无益。

案件本质上不是讨论出来的,案子还是办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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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