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片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如果该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一般情形下,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开具发票通常不是合同主要义务,因此,当事人不能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此外,当事人有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也有权解除合同。但不开具发票通常也不会导致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
那么,当事人违反开具发票的义务,通常应如何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对方请求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因怠于履行该债务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履行该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述规定,当事人违反开具发票义务的,当事人通常不能解除合同,但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