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要求另一方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基于合同纠纷之诉,诉请合同当事人与非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本文认为,除《民法典》对典型合同规定的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外,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形:
首先,《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例如,甲乙为设立公司丙而与丁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合同,但丙未能设立成功,丁有权要求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系自然人独资公司,乙系其股东,甲与丙签订影片投资协议,约定乙账户为收款账户,乙收款后未将资金用于影片项目,且甲乙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对于丙,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乙系甲职员,甲与丙签订影片投资协议,乙与丙双方串通,损害甲的权益,对于甲的损失,乙与丙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甲系合伙企业,乙丙系其合伙人,甲与丁签订影片投资协议,因无财产清偿丁债务,甲、乙、丙对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却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乙系甲项目经理,受甲委派与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但所签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的影片内容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对于产生的法律责任,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例如,甲与乙丙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协议,约定乙丙受甲委托创作剧本,共同履行合同,对于债务,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如发生剧本质量不过关需退还酬金的责任时,乙丙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例如,甲乙签订影片投资协议,后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乙退还甲投资款,此后丙告知甲其与乙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甲有权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