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毛女士(39岁),因怀孕39+4周,阵发性下腹胀痛于凌晨3点11分到市妇保院住院分娩。入院诊断:G4P0宫内孕39+4周LOA单活胎临产;妊娠合并子宫腺肌瘤;不良孕产史。专科检查:宫高30厘米,腹围94厘米,头先露,已入盆,胎儿估重2500g,胎方位LOA,胎心音145次/分,可扪及阵发性宫缩。
4时20分,听胎心80-90次/分;4时30分,现宫缩40”/2',强度中,胎心80-90次/分。5时20分,医生告知毛女士,孕妇无痛分娩后胎心基线持续50-90次/分,现宫缩40秒/1~2分钟,强度中等,宫口开全,告知胎心基线下降,恢复慢,存在胎儿宫内窘迫,宜尽快终止妊娠,拟行助产术,告知胎儿宫内窘迫不排除,新生儿出生后有可能致新生儿窒息……,毛女士签字确认。
5时38分在规律宫缩下行会阴侧切产钳助产一女婴,外观无明显异常,体重:2385g,APgar评分:1分钟评0分,新生儿交儿科医师行窒息复苏。阴道助产手术记录记载:术前诊断:胎儿宫内窘迫。手术指征:胎儿宫内窘迫。6时50分新生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检,鉴定意见为,本例新生儿系活产,死亡原因符合羊水吸入窒息死亡。患方认为,新生儿死亡系医院的诊疗过错所导致,起诉要求市妇保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经尸体解剖证实新生儿死亡原因符合羊水吸入窒息死亡。孕妇在待产过程中,胎儿在宫内出现窘迫,从发现胎心下降到分娩,时间间隔较长(约1小时18分),由于医务人员对胎儿在宫内变化情况存在判断失误,未能及时终止妊娠,错失抢救胎儿的时机。市妇保院的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案件事实,市妇保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判决市妇保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毛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自怀孕以来一直按时前往市妇保院产检。在分娩过程中,也是在医生的专业指导及判断下进行分娩,自己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胎儿的变化进行判断,市妇幼保健院是唯一的过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到2020年我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7.5‰和18.0/10万。
据医法汇团队《2021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妇产科一直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科室。在2021年之前,妇产科已经连续多年占据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首位,2021年妇产科案件数量排在第二位,被急(门)诊反超。“产后出血”“出生缺陷”“新生儿窒息”“肩难产”等一直是妇产科医疗纠纷高发因素。
根据规定,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接受妊娠风险评估。本案毛女士系年龄超过35岁的大龄产妇,自怀孕以来一直按时在市妇保院产检,有妊娠合并子宫腺肌瘤、不良孕产史等,属于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阳性项目,涉事市级妇幼保健院作为首诊医院,应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本案在4时20分即出现胎心下降的情况,至5时20分告知家属风险,拟行助产术,5时38分胎儿娩出,时间长达1小时18分,从而导致错失抢救胎儿的最佳时机,被鉴定机构认定为造成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据此判决医方承担了70%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涉及新生儿死亡的妇产科纠纷中,死产or新生儿死亡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其涉及到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实践中,此项争议往往需要通过肺、胃肠浮扬试验进行明确,另外也有一些案件系以医方病历记载作为依据,参见《产科故事:打错一个“√”,赔偿27万 | 医法汇》。阿氏评分是一种临床上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的方法,并非确定死胎的标准,因此APgar评分0分≠死产。本案经鉴定,肺、胃肠浮扬试验结果均为阳性(双肺、胃水中上浮,肠管不含气,沉入水底);镜下检见双肺肺泡已扩张,肺泡壁纤细,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淤血,以上说明新生儿系活产。
在国家鼓励生育的时代,妇产科将面临更多的挑战,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更应按照规范严密观察并记录产程进展,及时识别和处理异常情况,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高龄还有肌宫肌瘤不是足月了不是应该做好预约剖腹产吗[笑着哭]
39了想要这个娃不容易,就因为疏忽导致人家娃娃呛死,这医院的医生技术差了点[汗]
都这样了还不给剖
3点就住院了,5点才告诉别人要紧急停止,还要让孕妇承担20%以上的责任,为什么?3点到5点,干嘛去了
所以现在某些医院一味追求顺产指标
我朋友娃儿九个月在医院也是 提前住的院 医生鼓励顺产 时间拖的久了 最后娃儿抛出来已经没了 才赔了三万
高龄还顺产?这家医院不行,大家生孩子还是到大医院生比较好,技术好。
39还怀孕,你就应该做好准备,这么大岁数了
39岁早点剖不就好了
鼓励顺产却忽视新生儿生命的安全,医院要担全责,主治医师要担责的
还有30%的责任在哪?
赔得太少了
健健康康
反反反
现在人都不早早结婚,晚婚太严重,医院以后的生产风险更大
以前天天有人骂医生没有医德,一进医院就喊破腹产,现在又开始骂顺产?
赔多少钱不关心,但是责任我觉得应该是医院全责,全程在该医院产检,一切按照医生吩咐,最后出事了就应该是医院全部责任,因为孕妇是没有医学知识的啊,你不能指望她自己判断对吧,她也没做出违背医嘱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