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西汉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一直是研究西汉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认为西汉女性的家庭、社会地位已经受到封建礼制的影响,成为男人的附庸。公子认为,西汉女性在当时的社会具有很高的地位,并未与男性形成依附关系。对于婚姻有自主选择权,可以参与与男性等同的社会劳动。
西汉女性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表现儒家的礼制倡导女性“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把女性变为男性的附庸。但西汉时期儒家的这一礼制并未被严格执行。在婚姻上,西汉女子具有自主择婿的权力,并且离婚、改嫁同样可以。
西汉女子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选择夫婿,具有很大的自主权。西汉末年的女子孟光,年近三十还没有嫁人,父母问其缘故。才知道孟光希望嫁给梁鸿为妻,而梁鸿听闻后,上门提亲,最后两人成就了一段举案齐眉的佳话!另外汉武帝的姐姐平阳公主,想嫁给卫青就找到卫皇后说情,最后汉武帝下诏书为两人赐婚。
平阳公主 剧照
在西汉时已经存在“七去”(不孝敬公婆、不能生育、淫荡、妒嫉、有恶、多言、盗窃)。虽然女子触犯“七去”时男子可以休妻,但这此时的封建夫权并未达到后世的登峰造极。
而妻子同样可以提出离婚,朱买臣未发迹时,不仅贫困更是放荡不羁,因此“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既听去"。另外,外黄富人女,因为丈夫平庸无能而主动离婚,回到家后父亲不仅没有怪罪,更是促成了她和张耳的婚姻。
另外婚后再嫁仍属平常,汉元帝的昭仪傅氏,其父亲早逝,母亲就改嫁给了魏郡的郑翁为妻。
孝景王皇后的母亲"母臧儿,故燕王臧荼孙也,为仲妻,生男信与两女。而仲死,臧儿更嫁为长陵田氏妇,生男、胜"。
由此可见,在当时西汉社会对于女性离婚改嫁,并没有什么约束。并且对于女性的贞节并不在意。持包容态度,女性在婚姻选择中具有极大的自主权。并且“三从”的观念在当时并没有被严格执行。
卫青平阳公主成婚 剧照
在家庭中妻子和丈夫同样具有财产管理权,同时夫妻双方各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丈夫有继承的财产,妻子同样有丰厚的陪嫁。因西汉时"世俗聘妻送女无节",也就导致了女子的财产在家庭中占有极高的比重。
另外,汉律规定男子提出离婚“弃其妻”,妻子可以把出嫁时陪嫁的财物带走。据《汉书》记载:
"初,恽受父财五百万,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
更加证明女性同样具有财产所有权,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理。
同时女性具有家庭事务的决策权,甚至可以参与到国家大事当中。汉昭帝死后,昌邑王刘贺继位,淫乱,霍光和张世安决定废黜昌邑王另立新君。随后派大司农延年告诉杨敞。如此大事杨敞一时之间难以下定决心,其妻司马英说道:"此国之大事,今大将军议已定,使九卿来报君侯。君侯不疾应,与大将军同心,犹与无决,先事诛矣。" 由此,杨敞听从妻子的意见,同霍光一起废黜昌邑王迎立刘洵为新帝。
司马迁之女、安平侯杨敞之妻司马英 剧照
同时在家庭中女性"一女不织,或受之寒",在西汉女性在家中普遍从事纺织,用以补贴家用。另外西汉当时的家庭结构是五口之家。据史料记载:"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畴,每畴之收不过百石"。
因此也就出现了,单靠丈夫的劳作,并不能满足一家之需,因此妻子在家中从事纺织补贴家用,在家庭收入当中占据很大的比重。
由此可见,西汉女性不仅对自身的婚姻有很大的自主权。在家庭生活中对于财产的管理权和家庭事务的决策权,并非是丈夫一言九鼎,单独一个人说了算的。
西汉女性更可以在社会中形势生产劳动,比如朱买臣未发迹时,其妻子就跟随朱买臣一起从事商业活动。汉武帝时卓文君更是当垆卖酒,时人也不以为意。
卓文君当垆卖酒
据《汉书·西域传 》记载:“楚主侍者冯嫽能史书,习事,尝持汉书为公主使,行赏赐于城郭诸国,敬信之,号曰冯夫人“。由此可见,当时的西汉社会不仅允许女性不仅可以从事商业活动。更可以军事、外交等一系列社会活动的。冯嫽就是最好的证明。
而且西汉律法对于女性的社会地位也予以承认。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男女淫乱,皆复古刑,为三千章”。 "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之用,其七岁以上至十四则出口赋钱"。由此可见,当时无论是触犯律法,或者是缴纳赋税,并不分男女,朝廷都是一视同仁的。
冯嫽持节出使图
汉惠帝时曾两次征发徭役,不分男女修筑长安城。汉武帝时更是使"女子乘亭鄣",还征发女性上阵拒敌,从事军事活动。由此可见,当时无论是民间,还是西汉朝廷从某种程度上,给予了女性与男子相同的社会地位,并予以同等对待。
西汉女性在当时社会具有较高地位的原因西汉女性能具有较高的设计会地位,与当时所处的时代具有很大关系,公子总结如下:
一、汉承秦制,秦朝刚建立大一统的封建王朝就被西汉所取代。关于先秦时期的女性权利被保留了下来。据《史记》记载:"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杀之无罪"。在秦朝时丈夫如果不受贞操,妻子杀其夫而无罪,可见当时制度给予女性相当高的权力地位。汉承秦制,也因此西汉时给予了女性相当高的权力地位。
西汉妇女纺织图
二、西汉前期,儒家虽然几经努力想要成为朝廷的正统思想,但始终未能成功。儒家当时既然正在争夺统治社会的正统地位。其所提倡的“三从”等礼制观念,并未被社会接纳并贯彻执行。虽然西汉后期,儒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并被皇帝所认可,倡导其礼制。但其针对女性“三从四德”等观念并未得到一蹴而就,统治整个社会。毕竟这种伦理道德需要长期的生活实践,才能最终被整个社会认可,并贯彻执行。因此西汉女性并未被禁锢在这种思想下。
三、西汉王朝建立后的统治阶层,大部分都出身平民之家。对于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并不计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女性给予和男人相同的社会地位。西汉的统治阶级对女性的问题较为开放包容,当时的社会存在,广泛的女性“弃夫”改嫁,甚至包养“私夫”现象。
鄂邑长公主 剧照
汉武帝的姑母馆陶长公主宠幸董偃,汉武帝在馆陶公主府尊称董偃为“主人翁”。汉昭帝的姐姐鄂邑长公主“内行不修,近幸河间外人”。皇族公主能够堂而皇之的养“私夫”,并没有受到社会的谴责,还得到皇帝及公卿大臣的承认,这种不合礼制的关系。可见当时社会风气的开放,以及对女性宽松的朝廷政策。
四、西汉初期的社会经济情况需要女性广泛参与到社会劳动中去。女性参与社会劳动,并从事各种职业。在整个社会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使得西汉女性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也因此决定了西汉女性不仅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同时在社会中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五、西汉时期是典型的“五口之家”的家庭结构,与后世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群居具有很大不同。这种家庭结构"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由于家庭中劳动力的缺乏,家庭全部成员都需要参与生产劳动或商业经营当中。
古代男耕女织图
这种简单的家庭结构,家庭成员之间的地位是相对平等自由的。并且因为家庭成员较少,在家庭中并没有建立鲜明的等级来区分家庭成员的地位,家庭成员之间就自然融洽的相处模式。也因此,造就了女性与男子相对平等的地位。
公子结语: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西汉女性还是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的,不仅具有婚姻自主权,更可以“弃夫”再婚。在当时并没有从一而终的观念,即使数次再婚或者包养“私夫”,也不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并且上至皇帝下至平民对此都予以承认,并不受儒家礼制的束缚。
而且女性不仅拥有财产自主权,更具有财产继承权以及离婚后还可以带走属于自己的财产,并且受到西汉律法的保护和认可。同时西汉女性还可以广泛参与到社会活动当中,从事各种职业。更有甚者还可以参与军国大事,并不被朝廷苛责。
正是西汉宽松的政治环境和开明的执政者,简单的家庭结构,以及社会对于女性的需要。造就了西汉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同时儒家“三从四德”等束缚女性的观念,在当时社会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执行,也是造成当时社会对女性开明态度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