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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
刑法483个罪名及其刑期汇总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经颁布施行。此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两高发布了《罪名补充规定(七)》,刑法罪名由原先的468个增加到483个罪名,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更新,罪名数量暂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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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丨刑法483个罪名及其刑期汇总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1.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单位在名义上虽然是法人,但实际上可能是某些个体利用单位名义进行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需对实际行为人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2. 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明知”。即行为人知道其所掩饰、隐瞒的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仍故意为之。这里的“明知”不仅指确知,还包括“应知”或“推测”,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对物品来源的认知。
3. 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形式的掩饰、隐瞒行为。这些行为的目的通常是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难以被司法机关发现、追缴或没收。
4.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诚信原则,同时也包括司法机关正常追诉犯罪的活动。通过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行为人干扰了司法程序,增加了查明真相的难度。
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
1. 与洗钱罪的区别
2. 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
3.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甘肃省量刑标准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年最新版)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一般的,在拘役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的;
(2)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仿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3)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 5 000 元的;
(4)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事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5)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7)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 4 000 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的,或者机动车价值超过 50 万元;
(3)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 5 万元的。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5)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6)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 3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或者车辆价值超过 50 万元,每再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再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中,公用设施(如井盖、地沟盖板、楼梯护栏、围墙护栏、桥涵挡板、警示牌等)价值占到犯罪比例 10 %以上的,可以增加刑罚量的 20 %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