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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是指企业在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道德准则,建立系统性的规范和标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它是企业合法运营的基本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形象和员工满意度的关键因素。
劳动用工合规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是企业合法运营的基础,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合规体系,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鞠天麟律师将结合从事劳动法律师的丰富实务经验,针对企业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给予解答分析和实务建议。

鞠律说法
员工在单位宿舍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在单位宿舍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一般情况下不算工伤
如果员工是在下班后,自己在宿舍内突发疾病死亡的,通常不算工伤。因为宿舍是员工休息的场所,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况视同工伤。例如,某员工在上班期间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后在48小时内死亡,这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即使员工是在即将下班时感到身体不适,回到宿舍休息后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已经发病,且宿舍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也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故意犯罪:如果员工的死亡是由于其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醉酒或者吸毒:员工在醉酒或者吸毒状态下在宿舍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自残或者自杀:员工因自残或者自杀行为在宿舍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认定的申请流程
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员工或家属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工伤赔偿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小馆餐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湖路*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闵爱英,女,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小洪,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号。
原审第三人: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市政府**楼。
闵爱英、熊小洪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昌市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6)赣01行初61号行政判决:撤销南昌市政府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洪府复字(2014)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20号复议决定)。南昌市政府、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小馆餐厅(以下简称武宁餐厅)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赣行终17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宁餐厅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耿宝建、审判员白雅丽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宁餐厅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熊建华死亡当天上午正常上班的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审法院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肆意扩大了两者在法律概念上的解释。同时也仅从常理推断认定死者的死因系突发疾病死亡,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者系突发疾病死亡,故如果是在回到宿舍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上述220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熊建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建华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建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故原审法院认为熊建华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上述认定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小馆餐厅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