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收好处被问责,应聘他行被发现未录用,法院判他行赔偿

白容看商业 2024-12-09 15:39:04

银行社会招聘时通常都会要求应聘人员真实填写自己的信息,尤其是涉及到当事人处罚问责信息,如未如实填写,将要为此承担责任。事实上,相关银行一旦发现应聘人员存在问责信息,哪怕是发出录用通知,那也会不录用,原因也很简单,没有哪个负责招聘的人员会把一个有污点的人员招进来,但这种做法可能已经违背相关法律,也需要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2015年3月1日,潘某担任壹银行客户经理一职。

2020年11月17日,壹银行认定潘某在2016年2月至11月期间,先后九次收取他人好处费24250元,给予其警告处分、罚款2万元以及薪资等级下降。

2022年1月14日,潘某应聘贰银行对公客户经理,但未在应聘报名表中填写上述问责情况。相关表格尾部声明,如有虚报和瞒报,愿对所产生不利的后果承担责任。

2022年2月25日,在通过资格审查、面试后,潘某按贰银行要求提供了一名壹银行同事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该名同事向贰银行反映潘某未受到处分。

2022年3月24日,贰银行向潘某发出入职通知,随后潘某向壹银行提交离职申请。

2022年6月1日,贰银行在收到壹银行转过来的潘某人事档案,并在档案种发现潘某上述处分决定,遂决定不录用。

为此,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22年4月至7月工资损失15.39万元。

法院认为,潘某在填写贰银行报名表时,没有主动填写曾被壹银行处分问责情况,存在一定过错,但其并未被列入银行业限制、禁止从业人员,也不属于法律禁止或限制从事银行业工作人员;同时贰银行在招聘时未向潘某明确告知若存在收好处费的情形将不予录用,而是经过招聘程序后通知潘某可办理入职手续,致使潘某从壹银行离职,之后却以潘某收取好处费被处分为由不予录用,违背诚信原则。

最终一审二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贰银行应赔偿潘某4.5万元经济损失。

案件三言两语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结果合情合理,等到应聘人员已经办理入职手续,再告知应聘人员不录用。贰银行对应聘人员的背调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缺陷,再结合事先没有告知。

当然,从银行管理的角度,笔者完全能够理解贰银行不录用潘某的原因。录用有污点的同业人员,如果将来潘某再出事情,那么负责贰银行负责招聘的人员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从银行社会招聘的角度来说,上述案例告知银行应该进一步完善录用人员背景调查方式方法,背景调查更多的还是依托于无关第三方,如本案只是通过潘某提供的关系人来被调,那肯定调查不出来。另外相关银行在调查用人不当的过错时,可以查阅相关人员人事档案,查阅是否存在问责信息,从中判断是否存在用人不当的问题。

从银行员工的角度来说,银行录用同业人员都会查阅是否存在问责信息,这些信息是很难隐瞒的,如果真的存在,还是事先告知招聘银行,虽然潘某获得了4.5万元赔偿,但是她今后估计也很难在银行业再工作了。另外,银行员工始终要坚守风险合规底线,一旦因风险合规被问责,轻的影响在本行或整个银行业的发展,重的可能整个人生都会因此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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