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房地产市场并不是很好,不少住房不但价格下跌不少,而且购买需求不足。为帮助房屋持有人变现,少数房产中介在无形中充当贷款中介,寻找到背债人到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023年7月27日,甲银行向董某发放住房按揭贷款119万元,贷款期限30年,年利率4%,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注:据此判断,该贷款为二手房按揭贷款)。截止2024年4月2日,逾期利息11931.77元,其中罚息41.75元、复利93.77元。
甲银行将董某逾期贷款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法院按贷款资料中董某地址邮寄应诉材料,于2024年8月9日被退回。
审理期间,董某通过电话向法院反映“本案贷款存在骗取贷款的情形,其并非真实购房者”,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拒绝到庭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董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非真实购房者,且也没有证据表明甲银行对此知情,故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董某归还甲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甲银行律师费损失23383元以及受理费7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5元,甲银行享有抵押房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三言两语
虽然董某对其所说非真实购房者未提供相关证据,但结合其拒绝到庭接受调查以及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被退回,笔者推测董某所说不是真实购房者大概是真实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核实:
一是首付款来源。如果董某购房的首付款不是来源于自身或亲属且最终去向又回到来源处,那么基本上可以判断其首付款为虚假。一旦发现首付款虚假,那基本上可以断定首付款大概率来源于房产中介或贷款中介。以此为线索,排查所在银行是否还存在同类二手房按揭贷款。
二是住房评估价。这个只要结合当时同类房屋出售价,如果价格在20%之内上下,可以视为正常,但如果超过20%,那肯定不对。
三是借款人资质。只要借款人为背债人,他的资质一定是伪造的,一般伪造为上班族或个体工商户,对于这些只要实地上门,立马就能核实清楚。
四是贷款资料虚假。主要涉及客户账户流水造假,现在造假手段很高明,一般人很难从材料中发现真伪。如果真的要核实,还是比较容易的,只要往这个账户转入小额资金,如0.1元,能转进去,那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