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一家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拒绝从小区撤离,并且一纸诉状将小区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业主支付到期之后的物业费。日前,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早在2018年,一小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家物业公司在到期后拒不撤离,导致新的物业公司也无法进驻。最终,在街道物管办的协调下,这家物业公司在2022年3月才办理了交接手续,撤离了小区。之后,这家物业公司又把业主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支付到期后的1年多的物业费。
在合同到期之前,案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公告的方式,决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新的物业服务,业委会也通过张贴公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限期撤出函和交接通知。
《民法典》第94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官表示,这起案件,物业公司未在限期内撤出美丽小区、也未配合完成交接工作,仍滞留在小区,故无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的诉讼请求。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亦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均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可滥用权利。签订合同时,有了前进一步的勇气,合同终止时,也要有退后一步的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