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越权代理行为是否合法?

物业之友 2023-12-06 17:12:07

【案例】

某区X花园小区包括42幢建筑,建筑面积约220,723平方米。1365户业主。XJ花回业主委员会系整业主选举成立,于2016年2月备案。刘某莱系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生任,于2015年2月开始任职,2015年9月辞职。2015年1月XJ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了一份XI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第28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第4款规定:其他费用,按如下规则实施,并报销实际发生额:费用小于20,000元(含)的项目须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后签字方可报销;费用大于20,000元的项目须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2015年6月,由于小区活动室需要装修,刘某某以XJ花园业主委员会任的身份委托南京SQ装修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SQ公司)进行施工,在SQ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部分业主提出异议。2015年7月,刘某某以XJ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与SQ公司补签了一份维修协议,约定甲方(XJ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乙方(SQ公司)将XJ花园小区老年活动室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内容包括拆除原天棚吊顶并恢复吊顶、墙面全部出新、线路改造、更换防盗门、安装照明灯具、插座及壁挂风扇等;乙方包工包料;协议总价以最终工程完工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结算方式为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清;施工日期为,甲方要求乙方在签订日期后3个月内完工;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SQ公司和XJ花园业主委员会在上述维修协议上加盖了各自的公章,载明的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

SQ公司对上述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5年8月施工基本结束,但双方未进行交接,XJ花园业主委员会自行开门,并实际使用至今。2015年8月20日SQ公司就涉案工程出具了一份X花园业主委员会活动室工程结算总价,涉案工程结算报价共计26310元。

2015年9月XJ 花园小区内张贴刘某辞去XJ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的公告,刘某对此予以认可。经改选,2016年2月XJ花园业主委员会进行了换届备案登记。2016年年初,刘某在交接材料过程中提出涉案工程装修款问题,XJ还原业主委员会未予认可。

由于SQ公司向X1花园业主委员会索要涉案工程款未果,双方产生争议。SQ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XJ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其支付工程款26310.元,并要求被告刘某某与业主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I花园业主委员会辩称:维修协议中被告XJ 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公章属实,但该公章系由被告刘某某私自加盖,刘某某是被告XJ花园业主委员会原来的主任,其与原告订立维修协议并未征得业主同意,应为无效协议。根据小区业主议事规则,超过2万元的费用支出须经业主大会同意,被告刘某某个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工程款应由被告刘某某个人支付。

被告刘某某辩称,涉案的装修决定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也是为业主提供娱乐休闲活动,并没有侵犯业主利益。本案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由被告XJ花园业主委员会支付,本人不同意支付。

由于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确定涉案工程造价共计205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装修工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为小区活动室房屋装修施工工程所签订的维修协议,意思表示事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法法》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刘某虽然存在超越议事规则权限订立合同的行为,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并没有义务去查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来审查内部协议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因此,刘某的代表业主委员会签约属于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业主委员会承担,个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报告XJ小区业主委员会给付原告工程款2058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湖人超越业主议事规则约定的权限签订的维修协议有效

刘某不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订合同属于职务行为,在签约中存在的责任内部责任,该责任对外应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因此被告业主委员会应给原告上述工程款,而被告刘某不应对本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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