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区某路14号大院46号是一栋6层住宅楼,每层2户,共12户。罗某某是46号楼102房的所有权人,伍某某是301房的所有权人,李某某是302房的所有权人,周某某是401房的所有权人,孔某某是402房的所有权人,梁某某是501房的所有权人,张某、王某是502房的所有权人,田某某是601房的所有权人,刘某某是602房的所有权人。
2014年7月25日,46号楼中的10户业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电梯加装事宜。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某某路14号大院46号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既有住宅改建电梯间”。之后,46号楼电梯开始实施加装,至2017年年底建成交付使用。
102房业主罗某某认为,电梯建设在46号楼原楼梯间南面空地上。大楼1单元和2单元分别位于电梯间的东面和西面,房屋阳台朝南。电梯建成后,102房南面阳台东面被遮挡,通风和采光被部分阻挡,影响了日常生活,且102房不用使用电梯,加建电梯导致102房屋价值贬损,要求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罗某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301房、302房、401房、402房、501房、502房、601房、602房8户业主共同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8户被告辩称:首先,规划部门经审核后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原告曾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已经终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明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其次,虽然电梯建成后,102房的通风和采光被部分阻挡,其影响极其轻微。原告没有申请鉴定机构对加建电梯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原告要求20万元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住宅楼加装电梯引发的纠纷。46号楼中的10户业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电梯加装事宜,占业主人数和房产面积绝大部分。街道居委会也对该事项在业主中通过的情况予以确认,且该事项已经规划部门许可建设完成及投入使用。46号楼加装电梯确实为部分楼层的业主提供了通行便利,甚至也提升了房屋价值,但同时影响了原告房屋阳台东面的通风和采光,且原告作为一楼业主并没有因此受益。基于前述事实,并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适用自由裁量权酌情认定由三层以上的8户业主向原告补偿2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伍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孔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分别向原告罗某某补偿2500元;被告张某、王某共同向原告罗某某补偿2500元;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诉讼败诉并不影响原告获得民事补偿
8名被告应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补偿的数额应结合原告房屋受影响的程度进行核算
问题是不想加装电梯,谁说加装电梯,谁把房子买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