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导致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物业之友 2023-12-07 17:24:32

【案例】

武汉市菜区山花园小区1栋1单元和2单元之间的道路(y下资求事求现好)时,被楼上批费(或坠落)的酒瓶砸伤头部,致普酒瓶系某文年白对点。采某某伤后被送往武汉市第五医院救治,同日转往同济医院往院描疗29天后出战。同济医院入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出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伤口愈合不良;出院情况为:患者一般情况尚可,无发热及抽搐;查体为:神流,反应可,双侧瞳孔L/R=2.5:2.5mm,四肢可自主活动,双侧病理征(一),顶部头皮切口渗液较首明显减少;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当前疾病。

2015年3月13日至19日,张某某继续在同济医院住院治疗6天,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及营养;建议休息3个月;保持伤口干燥;定期复查(1个月后复查头部CT);不适随诊。2015年7月7日,司法鉴定室就张某某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张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残疾;后期治疗费用3.5万元;护理时间为伤后120日;营养期为伤后60日。法医鉴定费2000元系张某某支付。

花园小区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5年7月7日,保险公司因张某某2015年2月12日在事故现场受到的伤害向其支付公众责任保险理赔款10万元。

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派出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张某某路过事故现场时,被楼上抛下的酒瓶砸伤头部。该所接“110”报警后,十余名民警当即赶到小区对各户人员情况进行了摸排,勘查了事发现场,调取了小区的相关影像资料,后又发布悬赏通告。通过以上工作,派出所发现砸伤张某某的酒瓶系某某牌白酒瓶,但目前无法确定具体肇事人员。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显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被高空坠落酒瓶砸伤一案,因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到侵权责任人,目前案件无任何进展。

张某索赔未果后,作为原告将34位住户诉至法院,要求34位住户共同补偿损失合计45055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99408元,医疗费 64028元,护理费 59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750元,后期治疗费 35000元,鉴定费 2000元,查询费 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0元,营养费20000元,交通费 10000元,住宿费 7000元)

被告之一伍某辩称:其夫妇及父母在事故发生时均在深圳市生活,父母在事故发生后(2015年2月19日)乘车回武汉,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之二冯某某辩称: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公共责任保险理赔款10万元,应从总的赔偿款中扣除。

被告之三朱某某辩称;在家里从来不喝酒,也没有购买过白酒,不是他抛下白酒瓶,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纠纷中,建筑物使用人不是实际侵权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以及预防损害发生的考虑,由可能成为加害人的民事主体对损害进行合理分担,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而确立的补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可能性,在该建筑物的使用人中具有同等的概率,故对原告损失的补偿责任应由被告在合理范围内平均分担。综合原告的损失情况、本案的实际情况,伍某一家有证据证明不在现场,因此原告的损失主要由33名被告承担。法院判决冯某某等33名业主分别补偿张某某因此次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3630.56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3户被告应承担补偿责任,伍某可以免除补偿责任,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扣除。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