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派六家看通缩——乔治·莱斯曼

志雄走 2025-02-01 09:24:36

本文选自https://mises.org/。

作者:菲利普·巴格斯(Philipp Bagus)

乔治·莱斯曼

乔治·莱斯曼(George Reisman,1937-)将通缩定义为“货币数量/支出额的减少”(莱斯曼,1996年,第520页),在他看来,这是一种“罪恶”。除了价格下降,他还列举了通缩的几种症状:“偿还债务的可用资金”减少;“由于销售收入立即下降,而成本的下降或多或少存在明显的时间滞差,企业盈利能力消失”;以及“大量失业,直到工资率和价格下降到适应货币数量、财货和劳动力支出数量的减少”(1996年,第574页;2000年,第14页)。他是如何从这些症状跳到得出“通缩是邪恶的”这一道德判断的,这一点还不清楚。不过,我们先从最后一点开始逐一讨论这些症状。

的确,如果工资率的下降速度慢于其他价格的下降速度,就会出现失业。但为什么工资率不能和其他价格下降得一样快呢?为什么工资率不能下降得更快一些?没有任何系统性的理由可以说明为何莱斯曼所说的情况更有可能发生。当一般物价涨涨跌跌时,政府干预和工会力量会导致工资率高于市场水平。

那么,是否真的存在价格下跌的时间滞差导致“企业盈利能力消失”呢?首先,必须强调的是,不一定存在时间滞差,因为价格下跌是可以预期到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人们放弃购买,价格会立即下降到预期水平。“企业盈利能力”根本不会改变。

即使没有预料到价格会下跌,“实际净收益率”也不会受到影响,这是因为(买价和卖价之间的)基本价差可能不会变化(罗斯巴德,1993年,第696页)。价差甚至可能上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可以用他的收入购买比此前更多的生产要素。当然,如果企业家没有预料到价格下跌,没有抓牢钱,他就得承受机会损失;但他并不会因此而被迫破产,只有在负债的情况下才会面临困境。事实上,这是下一个论点。

确实,因为通缩,可动用的资金变少,债务的实际负担会加重。但为什么这会给经济带来严重的困难呢?这仅仅意味着公司所有权变更。债权人的资产份额会增加,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会接管公司的所有资产。这完全不会改变资产和公司的实际完整性。它们不会消失。在某种程度上,莱斯曼也看到了这一点,他指出:“债权人获利,但不是所有债权人都获利——只有那些能够收回所欠债务的债权人”(莱斯曼,2000年,第15页)。但是,债权人如果接收担保贷款的资产,总是可以至少收回部分投资。因此,他们不会一无所有。根据司法制度的不同,债务人也可能需要偿还到期无法偿还的债务。

某次,莱斯曼强调了通缩期间大规模破产带来的实际困难:

鉴于今天的司法系统甚至无法跟上当前的案件量,可能需要十年或更长时间才能解决大规模破产的问题。这意味着,在此期间,经济将基本陷入瘫痪,因为没有人知道谁拥有什么。(1996年,第961页)。

当然,当今司法系统能够处理大规模破产的案件并不是反对通缩的理论论据。莱斯曼的论点所涉及的是严重通缩在当今司法系统中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然而,从理论上讲,我们没有理由不建立一个能够迅速解决诉讼的司法体系。我们不妨来讨论一下这个切实的论点。

必须强调的是,自由市场上司法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会带来这些服务供给的增加。莱斯曼却声称,我们面临着政府对司法服务的垄断。但是,如果通缩导致的破产让司法系统不堪重负,那么政客们很可能会采取紧急措施。政客们热衷于寻找并发现他们可以解决的问题。司法系统本身也可以为这一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为方便讨论起见,我们先假设政府和司法系统根本不会做出任何反应。事实上,所有权的每一次变更都会有一个过渡期。如果硬性规定一个必须避开的过渡时期,岂不是太武断了吗?我们再进一步假设,有些公司的所有权交接需要“十年或更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原所有权人不会对该公司进行投资,甚至撤资。相比之下,原所有权人会将“十年”过渡期获得的利润用于消费或其他投资。从莱斯曼的经济学观点来看,为什么这就是坏事呢?

莱斯曼自然希望他制定的货币改革计划能阻止通缩(莱斯曼,1996年,第960页)。莱斯曼假定,在金本位制下,“货币流通速度”会减慢,所以他建议“黄金供应量应等于足够的美元,让以美元计算的支出在较低的流通速度下保持不变”(第961页),从而防止出现经济紧缩的过程。

这意味着什么?和罗斯巴德的建议一样,莱斯曼救助不健全的银行体系,是要把黄金转移到银行(莱斯曼,第961页),并把财富从受骗的储户们手中(他们应该是银行的所有者)重新分配给银行的实际所有者。

部分准备金银行制度的欺诈行为将在事后变得神圣不可侵犯。此外,这种欺诈还会延长生产结构(在通胀时期早已被扭曲了)重新调整的时间。莱斯曼为抵消所谓的货币流通速度下降而提出以美元计算的货币供应膨胀,这是一次利好所有债务人的额外再分配。

莱斯曼认为,这种再分配是有益的:“以任何形式的通货膨胀来解决‘债务负担过重’的问题都是应受谴责的做法”(第961页)。他对货币改革的建议表明,如果有人想防止某些人出现“债务问题”,那么通货膨胀就几乎没有了限制,而这是有利于债务人的。按照他自己的标准来看,他提出的通货膨胀率似乎很随意。

莱斯曼为这种膨胀辩解说,司法系统处理所有破产案件既不切实际,又耗费时间。这一论点已在上文论述过,但既然他把正义扯进来了,就必须补充说明,正义并不是时间或可行性的问题。

在考虑莱斯曼货币改革建议的伦理部分时,必须要强调的是,莱斯曼的建议不仅与罗斯巴德伦理相矛盾,也与他自己的资本主义伦理相矛盾。莱斯曼认为,“资本主义的特点是自由放任”(第21页)。只有政府有权侵犯自由,即为了确保自由“不得使用武力”(第22页)。政府的唯一任务就是“维护个人的自由。对这一原则的每次违反——政府对经济体系的每一次干预——都意味着政府使用武力来阻止个人为自身利益而行动,或迫使个人采取违背自身利益的行动”(第26页)。

不过,莱斯曼的货币改革计划并不是要直接废除政府对货币体系的干预,这么做会带来通缩,而是一种新的干预,即保证过去每次干预的成果。莱斯曼建议政府对经济体系进行新的干预,按照他自己的标准,这是对自由的侵犯,但目的是拯救不健全的银行体系。最后,用他自己的话总结一下:

每次企图为任何形式的限制或约束自由作辩护,实际上都是在有意或无意地试图发动武力。因此,这是企图破坏人类生命和财产,是故应被视为滔天大罪。(莱斯曼,1996年,第27页)

结论

上述六位奥派经济学家,尤其是罗斯巴德,驳斥了主流经济学家反对通缩时所提的大多数论点。在不同程度上,他们对通缩的恐惧比主流经济学家要少得多。然而,在通缩问题上,他们之间的分歧很大,并没有坚定不移地拥护自由市场。与他们在大多数其他问题上所秉持的自由放任观点相比,为了对抗通缩,他们提出了一系列的国家干预措施,如政府救助、黄金再分配、给予银行系统特赦和特权、政府推进的货币改革、公共工程、信贷扩张和通货膨胀。

奇怪的是,他们想凭这些干预措施阻止解放性通缩,即政府放弃对货币体系的所有干预措施,尤其是部分准备金银行的特权和特赦时,自由市场所作出的反应。他们没有看到,通缩是通往健全金融体系的一条快速、平稳、直接和合乎道德的途径。

END

主编 | 张志雄

编辑 | 周艳 付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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