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选自https://mises.org/。
作者:约书亚·莫霍尔特(Joshua Mawhorter)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6日

马克思所谓的“阶级”分析尽管充满谬误,但仍然充斥于许多大众和政治言论中。这种分裂的世界观不必要地加剧了群体(所谓“阶级”)之间的冲突,对政治国家来说却也是一种实用的世界观,因为它让政治国家有权将群体之间的所有差异都视为道德上的不平等,以及要以公平、正义和公正的名义不平等对待群体来解决的问题。
此前,我曾写过一篇关于马克思“阶级分析”和我称为的“意识形态谬误”的文章——如果所有的论证都必然是代表自己“阶级”的、存有偏见的特别辩护,那么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承认了非客观性是另一种存有阶级偏见的意识形态。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主义就不可能是一门客观的科学;或者说,如果马克思主义声称客观真理和论证说服在“阶级”之间是可能的,那么阶级意识和分析就是虚假的。
每当有人声称,“所有人都是意识形态偏见的奴隶”,他们其实有两个选择——要么他们的说法确实适用于他们自己(而且不可信其为客观的),要么不适用于他们自己(而且该理论并不正确)。意识形态偏见和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的一贯论者是在请你无论如何都不要相信他!此外,如果意识形态偏见和阶级斗争的马克思主义论证者真的相信他们所认为的——没有人能够被说服去反对他们的阶级利益,也没有人能够客观地站在他们的意识形态之外——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就很清楚了:“闭嘴!”这就是多逻辑主义的错误,是自欺欺人的论点,即认为不同群体(“阶级”)具有根本不同的逻辑。
马克思的诡计:“阶级”
本文试图揭露马克思理论中的另一个谬误——他在阶级冲突问题上所使的花招。马克思犯了一种模棱两可的谬误,也就是说,他用一个定义进行论证,但在结论中又转换了定义或其所指称的内容。他的骗术很精妙,特别是因为它实际上是以从历史观点来看基本真实的陈述开始的,

迄今为止所有现存社会的历史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

到目前为止,这是真的。这些都是国家强加的法律允许的种姓。它们指涉国家强行建立的法律类别。不过,拉尔夫·雷科(Ralph Raico)区分道,“这些两两对立的结果表明,或全部或部分不是经济范畴,而是法律范畴”。简言之,马克思借用了连贯的自由主义对阶级—种姓的分析,即各个群体试图利用国家权力来赋予自己特权和/或限制他人。马克思用这一点来确立自己的观点,只是为了迅速地偷换成一种自愿—契约式关系,仿佛资本家与工人显然也是一种阶级—种姓冲突。
阶级与种姓分析
“马克思混淆了种姓制度和阶级的概念,从而混淆了问题。”
——米塞斯,《理论与历史》
自由主义素来对阶级—种姓制度的分析就非常多,事实上,种姓制度分析是自由主义的关键所在——它侧重于政治精英和与国家有关的朋党(“少数人”)与生产性大众(“多数人”)之间的关键区别。此外,马克思只是从古典自由主义者那里借用了这些概念和措辞(尽管他在定义上显得模棱两可)。马克思甚至在1852年的一封信中承认:

……发现现代社会存在着阶级或阶级之间的斗争这一功劳并不能归于我。早在我之前,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已经描述了这种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描述了对阶级斗争的经济解剖。

但是,马克思却把资本家—企业家与工薪阶层之间的自愿契约式跨时空交换,与其他剥削关系(土地所有者/农奴、奴隶主/奴隶等)一起归入剥削范畴,并把“阶级矛盾”这个滑稽的概念应用于两者。这就好比创建两个具有公认定义的类别——正方形和三角形,接着列出一个正方形事物的清单,却在该类别中加入了一个三角形事物。
由于“阶级”的概念存在混淆和模糊,我们现在看到的新马克思主义所列的“阶级”冲突清单似乎无穷无尽,而且还在不断增加——种族、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宗教、性取向等等。实际上,人与人之间每一种感知和实际差异都将他们归入某种交叉的“阶级”。这些差异就是不公正的明证,要求政治国家的精英——实际上就是最享有特权的阶层——以不公正的方式对待不平等的人们,以实现“公平”。
“阶级”类别
类别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属性的事物,而这些属性将它们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事物(和人)之间有各种各样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这些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使它们可以被归类和分类——男性和女性、年龄、地理位置、收入、婚姻状况等。虽然人们倾向于现状和相似性,也可能因为差异而产生偏见和冲突,但并不会对任何特定“类别”作出必然和固有的承诺,尤其是在自由市场上。事实上,人们必然属于许多相互交叉的类别(在这一点上,“交叉性”这个词确实很对。),但并不要求任何阶级的人与任何其他阶级的人发生冲突,因为他们可以自由置业、生产、交往,并与他们愿意交往的人和平相处。罗斯巴德写道:

“类别”是指具有可识别的共同点的实体。因此,可以说有一类“白头鹫”或“天竺葵”,这种类别还可以扩大或缩小:例如,“生长在新泽西州的天竺葵”。“社会阶级”是指具有某个共同点的人类。可识别的社会阶级的数量几乎是无限的。因此,可以说的类别有“身高超过6英尺4英寸的人”、“名叫史密斯的人”、“体重低于160磅的人”,等等,数不胜数。其中一些类别对于某些类型的社会分析(如“65岁以上糖尿病患者”类别)、医疗、保险或人口统计目的都很有用。但从我们的角度来看,在研究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时,这些类别都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们之间没有内在的冲突。在市场经济中,在国际分工和产品交换中,高个子、矮个子、体重和姓名不同的人之间并不存在内在冲突。各阶层通过自愿的商品和服务交换和谐共处,互惠互利。此外,在自由社会或市场经济中,个人没有理由代表“其阶级利益”行事,更不用成为其个人利益的代理人。一个人在决定从事什么工作或进行什么投资时,会首先考虑他作为“身高超过6英尺”这类成员的“阶级利益”吗?这种想法本身就是荒谬的。

种姓——政府、掠夺者和生产者
“阶级”这个概念其实就是种姓分析。当一个人或一个群体通过强制手段征用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群体的生产资料时,剥削就发生了。剥削可以发生在个人之间,但种姓是通过国家法律权力形成的。当一个阶级“被国家赋予特权或施加负担”时,种姓就产生了。罗斯巴德写道:“另一方面,如果政府进行干预,种姓冲突就会由此产生,因为一个人的利益是以另一个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马克思试图通过所谓资本家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来证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侵占关系(但失败了)。这是因为他未能理解时间偏好以及工厂主(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交换的跨时空性质。工人签订的是有保证的预付工资合同,并根据其生产的贴现边际价值产品(DMVP)获得报酬,而不是在产品于市场上销售后才获得报酬。相反,资本家—企业家在当前安排投入,且在当前支付生产要素(包括工人工资),如果最终消费品销售盈利了(收入超过成本),则能在未来获得更大的回报。
在理解劳动的普遍负效用的同时,无论签订雇佣合同的劳动者如何看待他的替代选择(如“挨饿的自由”),这种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从任何意义明显的定义上来说都不是强制性剥削。这种交换仅仅代表了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种地、生产、承包和交换。否则,就会把剥削的概念推向荒谬。因此,米塞斯认为:

......根据资本主义社会的成员在社会分工框架中的地位对其进行分类,并将这些社会阶级与身份社会的种姓制度相提并论,这是毫无意义的。

不同的、定义不清晰的“阶级”之间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有利于国家。巴斯夏把国家称为“庞大的、虚构的实体”,每个人都试图利用国家来掠夺其他人。这使政治集团及其受益者富裕起来,赋予他们更多权利,同时使人民彼此发生冲突,而不是与政治集团冲突。
政府及其受益者自豪地宣称保护人们免受“阶级冲突”的影响,却成为最终的特权“阶级”和种姓冲突的创造者。政治集团及其受益者一方面永无休止地提出革命性的追求,要让每个“阶级”实现平等(这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却制造和加剧种姓差别,与此同时充当中立的资源“重新安排者”,以实现“公平”和“平等”。遗憾的是,许多人仍然受骗于马克思的骗术。

END
主编 | 张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