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伪造假证罪

浩公律所 2024-10-14 15:38:40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2024年8月1日,一名黑衣男子(涉案男子陈某某)到贵阳市南明区一小学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老师审核证件时发现该名男子所持的证件明显是假证(该男子是7月29日去学校报名的,他手持的户口本的签发日期是8月1日,证件的制发日期推后了)。案发后,警方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该男子曾多次欺骗学生家长自己在教育厅有关系,让学生家长交钱,实则他在教育厅并没有关系,而是通过找人伪造证件、伪造房产证、伪造户口本等这样的方式去线下名校报名,至案发涉案男子已经找了16个家长承诺为他们的孩子报名名校并收取了钱财。

另外,经调查,该男子假证件是从一个叫东南亚集团证件有限公司处获得,民警蹲点将黑衣男子陈某某的上游犯罪人抓获(一对夫妻,他们对外宣发的是东南亚集团证件有限公司的小卡片),查获假证件1.2万个,假公章387余枚,同时还收缴了用于制作假证的塑封机,裁切机、普通刻章机、电脑、移动硬盘等作案工具,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法律分析

第一,本案可以确定的是,陈某某的上游犯罪嫌疑人有伪造公章、伪造各类证件的行为,在两位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民警查获了1.2万个假证,证件的种类繁多,有户口簿、房产证、集体产权证、高校学位证......,查获的假章387枚,其中有诸多地区政府、各政府部门,高校印章,分门别类,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且构成本罪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具有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从目前可知悉的信息来判断,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目前推测没有变造行为,案涉嫌疑人均没有真实的证件、印章原件,不存在利用真实的证件、印章原件造假的行为,单就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第二,案件中黑衣男子陈某某与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是否被认定为共犯,认定在什么范围什么程度的共犯还需再分析。新闻中透露,黑衣男子陈某某的假章、假证件从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处获得,陈某某持有假证件欺骗学生家长以自己在省教育厅有关系收费出卖假证件,这其中陈某某从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处拿假证件(假的户口簿、假的房产证等)是否给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付费了,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对陈某某拿到假证以后具体干什么是否知情,学生家长是否对陈某某所称的在教育厅有人脉有所怀疑,进而对陈某某提供的户口簿、房产证件等的真实性有假有认识等等,这些因素对与案件中的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都有影响。

第三,对本案稍作分析,进而厘清可能构成的罪名以及案件中判断哪些行为都能被科以刑法处罚,若陈某某从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处拿假证件形成了不给钱的惯例,两名上游犯罪行为人对陈某某拿到证件以后实施欺骗学生家长报名名校收取费用的行为明知,两名上游犯罪的嫌疑人从陈某某收取学长的费用中分成,便可以认定陈某某与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思联络,构成共犯,至于在什么程度上的共犯,还需了解学生家长是明知假的户口簿、房产证而购买还是为了找关系而付费(在陈某欺骗行为下的错误处分),若是明知,陈某某与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成立共犯,明知的家长可能涉嫌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若是被骗,陈某某还涉嫌诈骗罪,在与两名上游犯罪嫌疑人作为共犯的情况下,三名涉案嫌疑人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牵连行为,此处不适用数罪并罚)择一重罪处罚的结果承担共同责任。

三、罪名解析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客体。本罪是《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罪名,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公共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刑法32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本条(刑法第280条第3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2. 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3.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三)刑法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罪名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①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②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四、案例分享

刘某、胡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在华润电厂工作期间,为承接特种作业岗位业务,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为“酸菜鱼”(身份不详)的人员购买了十二份伪造的证件。其中包括刘某、师某(另案处理)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岗位:建筑信号司索工)二份,王高山、马清华、师全永(均另案处理)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岗位:架子工)三份,胡某的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一份,米某、田某、韩某、师某、胡某、顾某(均另案处理)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六份,并共计花费4700元人民币。2023年4月25日,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提供的证件是伪造证据,仍通过被告人刘某以4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一份,并将上述十二份伪造的证件报备至刘某处。经查证,上述人员均未注册登记相关证件信息。2023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2023年12月19日,被告人胡某在被告知案件情况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均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本案其他案情,依法可给予二被告人不同程度的从轻和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胡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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