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红木家具制造30余年的尹某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所开办的工厂鼎盛期员工超过100余人,作为广东省江门市数一数二的企业,却因为加入当地一个商会,参与投资了一间公司,在内部互助借贷业务中被人私刻私章划款,结果高达2000多万元的债务,被“李代桃僵”,从尹某成与个人名下借款,变成从公司名下划款,还因此被公司启动“职务侵占罪”、“高利转贷罪”等刑事手段。
尹某成“出事”后,其公司资金链断裂,工厂也因此解散,其名下价值近3000万元的厂房、别墅、楼房、汽车等资产悉数被查封。
案涉被查封工厂
“问题在于,借贷纠纷中,法院应当统计涉案时间所有的款项往来,结果法院却断章取义,截取部分时间的账目枉法判出我的总欠款约600万元(实际统计得出的款项是我多给了公司600多万元),尽管如此,他们想要的还不是这600多万,而是我的全部身家”,尹某成说,“我向法院提出,可以筹款600万元给到法院,以置换解封厂房及土地,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结果,法官却给我说,经过沟通对方不同意,他们让我拿1800万元,在明显不和情理的情形下,法院已于近日启动了对我名下商铺的拍卖工作”。
2000多万贷款资金来源主体引发争议尹某成今天所面临的诸多困局,始于12年前的一次投资。
2012年11月16日,基于江门市某投资商会平台、由20名本地民营企业家共同出资2000万元的民某公司成立。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赖某,出资300万元,其也是公司的第一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尹某成出资200万,为第二大股东。
在民某公司筹备成立之前,尹某成与赖某就相识,且双方已经开始发生民间借贷业务,互有资金往来。双方多个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记录显示,此后,一直到2016年,二人之间有多笔资金往来。
尹某成称,此间除了与赖某之间有资金拆借,后来还与民某公司另一个小股东刘某某之间也有少部分的借贷资金往来,但这些款项是其与赖某、刘某某个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业务,累计借贷往来资金流水高达3.6亿元,自己向民某公司的借款只有370多万元。
2015年2月,赖某辞去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一职,尹某成于2015年3月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至2016年12月辞职,后由刘某某出任法定代表人。
此后,尹某成与民某公司爆发矛盾。其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尹某成向赖某、刘某某的借款,是向个人借款还是向民某公司借款。尹某成认为是向赖、刘二人的个人借款。但民某公司则认为,这些借款是尹某成向公司的借款。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就2000多万元的借款争议,发起了9个案件的诉讼。
关键证据疑似造假,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裁定驳回民某公司起诉在尹某成与民某公司之间的多个诉讼判决书中,尹某成主张的事实几乎无一被采纳,而民某公司提供的有瑕疵,甚至伪造的证据不仅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侦查,反而还被作为“证据”使用。
以2017年5月2日,民某公司诉张某钧、尹某成、周某某(尹某成妻子)的借贷纠纷一案为例,尹某成出示的证据《借款合同》显示,被告张某钧自2014年至5月至2015年11月,向尹某借款96万元。
然而,原告民某公司却认为,尹某成与张某钧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尹某成代民某公司所签。对此,张某钧、尹某成、周某某三人并不认可,但法院仍然采纳伪造证据,判尹某成代民某公司签署案涉合同。
尹某成表示,事实上在该案中,张某钧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则来自自己向赖某、刘某某的个人借款。
在该案的审理中,民某公司为了证明尹某成与张某钧签署的《借款合同》,系公司委托,遂向一审蓬江区人民法院法庭出示了一组证据,主要包括: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的《江门市民某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下称“授权委托书”);一份《划款申请书》;一份拟证明赖某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民某公司使用的《协议》。
万般无奈之下,尹某成开始自保自救:一边当庭举报民某公司涉嫌高利转贷、非法放贷,另一边开始向警方报案,其个人私章被私刻、非法使用与伪造证据。
2018年4月25日,蓬江区法院作出(2017)粤0703民初2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民某公司的起诉。
在该裁定中,法院查明,2017年1月9日,尹某成控告民某公司涉嫌高利转贷,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于2017年3 月 9 日,决定对民某公司立案侦查。2017年2月15日,尹某成控告被人私刻私章伪造证据一案,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在2017年3月10日向尹继成作出的书面答复中,确认该案并入上述民盈公司涉嫌高利转贷案进行侦查。
案涉被查封工厂
印章真假疑点至今未解,法院依据存疑证据悉数判尹某成败诉按照正常逻辑,尹某成认为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真相会浮出水面。然而,故事的发展远远出乎尹某成的意料。
2018年8月15日,江门市中院作出作出(2017)粤0703民初2668号民事裁定书,以“民某公司被控涉嫌高利转贷、民某公司个别人私章被人私刻使用和个别人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等问题,与本案民某公司向相关企业或个人的主张债权没有必然联系,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为由,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3民初2668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裁定,尹某成提出,尽管上述民事、刑事案件分属不同主体,但所有案件的基础证据材料,如《授权委托书》、《划款申请书》、《协议》等,都涉嫌伪造,特别是《划款申请书》上“尹某成”被私刻私章,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法院才作进一步的判断,而法院如此裁定,显然涉嫌枉法裁判。
这个裁定出来后,尹某成意识到案件的性质、走向,完全被操控,这个案件打的不是法律事实,而是被某些神秘力量所操控。
尹某成的质疑,没有改变案件的走向。
诉讼中,原告民某公司除了提交了前述《授权委托书》、《划款申请书》等证据。由此,法院认定尹某成与张某钧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受民某公司委托,由赖某账户转给尹某成的70万元是民某公司的资金。
据此逻辑,蓬江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粤0703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钧向民某公司偿还两笔借款本金总计27.2万元及利息。
同期,尹某成与另外7人签订的、类似张某钧借款方式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均以民某公司胜诉。
如此一来,尹某成跟赖某、刘某某等人的私人借款,就成了跟民某公司的借款;尹某成跟公司的借款就成了受公司委托的对外放贷,这样一来,借款人所欠的款项,尹某成也一并被起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尹某成表示,在本案及同期的多个类似的案件中,法院都采信了民某公司伪造的证据。
具体如下——
首先,证明民某公司授权尹某成代表公司进行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授权委托书》,尹某成则表示自己从来都没有见过,该委托书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重大事项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规定,且委托书没有自己的签字确认,仅有公司公章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赖某一人的签字,显然系民某公司伪造的证据。
其二,证明从赖某、刘某某账户转给尹某成的钱款,系民某公司借给尹某成钱的十几份《划款申请书》,系民某公司自行制作,且每一份《划款申请书》上,仅有一枚被私刻的“尹某成”私章,无尹某成本人签字确认,多份申请书无一份本人签名,与常理不符。
其三,《划款申请书》上的“尹某成”私人印章,涉刑事案件立案,至今未结案。对该印章,尹某成提供多个有力证据印证其为虚假。
比如,该私章的形成时间,在民某公司的多个证据中互相冲突。
在2018年5月17日,民某公司提交给江门中院的上诉状中称,该印章系尹某成在担任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由尹某成雕刻交给公司财务人员保管,并非他人私刻其私章。由此可见,该印章的形成时间,应在尹某成出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2015年2月至2016你那12月期间。
然而,在民某公司提交给法院的多份证据材料《划款申请书》中,该印章最早出现的时间是在2013年4月21日。据统计,该私章出现在尹某成任职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之前的《划款申请书》上,就有13份之多。
其四,《协议》拟证明赖某、刘某某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提供给民某公司使用,但多个情节与事实不符,涉嫌伪造证据。
比如,该《协议》落款的时间是2012年9月18日,而民某公司成立的时间是11月16日,上面却盖有民某公司的印章,公司都没有成立,何来印章?
在该《协议》上,赖某提供给民某公司使用的银行卡尾号为862,而实际情况是,该卡用于公司使用的时间是该协议落款时间的6个月之后,故此,该协议证明内容系虚假。
还有,在2017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对民某公司财务人员关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2017年4月5日公安机关对民某公司财务人员夏某某的《询问笔录》中,二人均表示赖某的银行账号交给公司使用时,银行卡、密码、优盾,都交由公司财务保管,赖某、刘某某不掌握。
而事实上,在民某公司提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司法审计的财务资料上显示,在民营公司成立之后的2012年11月19日、20日,《协议》证明被民某公司掌握的账号,与尹某成之间,共进出三笔400多万元的资金,更重要的是,该三笔款项民某公司特别注明:“与民某公司无关”。也就是说,该账号由赖某与刘某某实际掌握,而并非民某公司掌握。
尹某成表示,既然卡号借给公司用了,账号不知道,优盾也在财务,这些钱是如何被赖杰借出的?
从银行流水,划款时间,《协议》内容,以及公安机关的多份《询问笔录》内容来看,事实与法院采信的证据互相矛盾,并不一致,所采信的证据内容疑似虚假伪证。
除了上述证据的采信有问题,法院在裁判书中表述查明本案的其他一些重要事实,也与事实不符。
在蓬江区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粤0703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中,其查明的内容“2014年2月23日,尹某成加盖私章向原告(民某公司)提交《划款申请书》”。然而,民某公司财务关某某在2017年3月29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称:“尹继成的私章一直都是由尹继成授权公司财务人员使用和保管的,《划款申请书》中尹继成的私章由财务人员编制后申请书后盖上的。”
由此可见,蓬江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然在颠倒黑白,捏造事实。
尹某成说,我与赖某、刘某某之间的往来款多达3.6亿元,《划款申请书》涉及的资金约2000多万元,如此巨额的资金往来,民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竟然声称“没必要跟尹某成核对《划款申请书》”,显然与常识不符,事实上,这些借款就是我跟赖某、刘某某之间的私人借款,为了套上公司账,后面才补签了13份《划款申请书》、《委托书》以及借用银行账号的所谓《协议》,其本质就是伪造的证据。
尹某成表示,综合上述事实来看,赖某所谓提供给民某公司使用的其个人名下账号,本质上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地提供给公司,而是公私混同,为了利益之争,才倒签、伪造了系列证据。
案涉被查封工厂
法院判决成糊涂账,到底谁欠谁的钱?司法审计、私刻印章刑事案件调查案件关键综上可见,尹某成与民某公司的借款纠纷,相关法院的裁判结果,就成了一笔糊涂账。
需要指出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尹某成向法院申请调取对其与赖某、刘某某(民某公司)之间的所有往来款,并进行全面审计,但审理法院没有同意,而仅仅是根据民某公司提供的部分账户流水,就判决尹某成败诉,共计要向民某公司支付约600万元欠款及利息。
然而,在民某公司控告尹某成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双方展示的证据却让事情出现了“反转”。
在尹某成涉嫌职务侵占案中,民某公司提供了赖某、刘某某与尹某成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款流水,并试图以此证明尹某成“职务侵占”,至此,这些当时尹某成向法院申请调取被拒的证据,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得以“现身”。
最后,经尹某成统计双方账户的流水结果却显示,尹某成不仅没有欠民某公司600多万的本金及其利息,反而,还向赖某、刘某某的账户多支付了600多万元。当然,尹某成是否构成对民某公司的“职务侵占”,最终的结论,仍将由办案机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尹某成认为,本案的调查,其私人印章被私刻、伪造证据的刑事案件部分,也应当继续展开刑事侦查,这样就可以厘清前述13份《划款申请书》“证明”的款项,就不是尹某成代表民某公司与第三方的借款,而是其本人与第三方的借贷关系,然而,相关法院采纳伪造证据、枉法裁判,已经对其构成了实质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