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创优农牧有限公司因销售“养普生注射液”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3-13 21:19:33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 2023-04-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代农兽药罚20231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批准文号为兽药字020162763,生产批号为20210301,生产日期为20210301,有效期至20230228的4盒“蔡普生注射液”兽药产品,截止2023年3月23日检查发现时已超过有效期。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产品,按经营劣兽药处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之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批准文号为兽药字020162763,生产日期为:20210301,有效期至:20230228的“蔡普生注射液”产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4盒“茶普生注射液”兽药产品;2.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5倍罚款,合21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0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经营的批准文号为兽药字020162763,生产批号为20210301,生产日期为20210301,有效期至20230228的4盒“蔡普生注射液”兽药产品,截止2023年3月23日检查发现时已超过有效期。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3日,市级农资交叉检查组在代县开展检查。

当日16时30分,晋中市、忻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本机关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代县上馆镇南桥公园路口的忻州市创优农牧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门店左侧非处方药专柜二层左侧摆放有天津市保灵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盒“养普生注射液”产品。

该产品包装盒正面标有主要信息为,批准文号:兽药字020162763;(2015)兽药GMP证字02001号;(2015)兽药生产证字02016号;兽用非处方药;蔡普生注射液等。

该产品包装盒背面标有主要信息为,蔡普生注射液使用说明书;包装:每盒10支,每支10ml;生产批号:20210301;生产日期:20210301;有效期至:20230228,以及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药物相互作用、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休药期、注意事项、贮藏、地址、邮编、电话等。

执法人员检查该兽药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0301,有效期至:20230228,经在“国家兽药信息系统”查询,该兽药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信息与查询信息结果一致,确认该兽药已经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拍照取证,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对该公司门店经营的天津市保灵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共4盒未售出的“蔡普生注射液”兽药产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涉案兽药产品按照劣兽药处理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代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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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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