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日期显示2024-01-25
处罚文书号 :冀沧税稽罚﹝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你企业自2020年至2022年经营期间销售汽油、柴油,不计、少计收入,共少缴增值税7,436,991.9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4,369.94 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23,109.77 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48,739.86 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163,543.4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现有证据,海兴县永兴油城销售油品少记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其税收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建议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的增值税7,436,991.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369.94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163,543.4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建议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金额为4,337,452.85元。
罚款金额(万元) 433.74528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