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天亿加油站因偷税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3-11 20:48:36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 2023-11-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冀邢税二稽罚﹝2023﹞21号

处罚内容 :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96127.03元。

罚款金额(万元) 59.6127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通过第三方收款隐匿销售汽油、柴油收入,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你单位在销售汽油、柴油等成品油过程中,使用微信收款码、POS机等方式收取加油款项并存入个人银行账户,隐匿汽油、柴油的销售收入,未开票、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其中2020年取得销售汽油和柴油款项共计1792362.52元(含税、下同),2021年取得销售汽油和柴油款项共计3613365.68元,2022年取得销售汽油和柴油款项共计2860496.25元。

少申报2020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6200.99元、2021年增值税销项税额415696.92元、2022年增值税销项税额329083.64元,合计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950981.55元,造成少缴增值税950981.55元。

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2020年9月因变更行政区划并入邢台市襄都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你单位上述因少缴增值税相应少申报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3851.99元。你单位销售收入能够准确核实,但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计算,因此对你单位个人所得税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你单位通过隐匿销售汽油、柴油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缴2020年个人所得税38179.02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82527.57元、2022年个人所得税56713.57元。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77420.16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采取隐匿销售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造成了少缴税款,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950981.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851.99元、个人所得税177420.16元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税款合计1192253.7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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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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