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市场日益繁荣的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愈发凸显。本周,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收到了两起具有代表性的投诉案件,涉及领域为珠宝和商超购物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真实案例敲响了警钟,也为广大消费者维权提供了生动的借鉴。
案例一:翡翠消费纠纷
▊消费案例
消费者闫先生于3月23日17点,购买了一枚翡翠戒指,回家后发现戒面右侧有明显的石纹,18时联系商家,希望商家退货,遭商家拒绝。闫先生表示购买过程中商家未告知不退不换,也未出具发票和收据。
▊法条指引
在上述案例中,商家拒绝退货,同时未出具购货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维权指南
1、保留证据:留存购买翡翠的凭证,如支付记录等,以及能证明翡翠裂痕是购买时就存在的照片、视频等。若有与商家沟通的电话录音,也一并保留。
2、再次与商家协商:在商家营业时间前往店铺,出示证据,依据上述法条,明确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若商家仍拒绝,可要求其出具拒绝退货的书面说明。
3、投诉:可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情况、申请调解,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供详细的消费信息及相关证据。
4、诉讼:若纠纷仍无法解决,可考虑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承担相应的维权费用。
案例二:购物卡消费纠纷
▊消费案例
消费者杨女士持有价值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但超市货品短缺无法满足其消费需求,并且超市内售卖蔬菜和肉的档口明确表示不能使用购物卡支付,杨女士诉求为超市退还卡内余额。
▊法条指引
在上述案例中,超市因货品短缺无法满足购物卡消费需求,违背约定和相关管理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发卡企业不得拒绝消费者使用单用途卡购买本企业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
▊维权指南
1、与超市协商:携带购物卡及能证明超市货品短缺无法满足消费需求的相关照片、视频等,与超市管理方沟通,依据上述法条,要求超市退还卡内余额或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如延期使用、更换商品等。
2、投诉: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情况、申请调解,或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需提供详细的消费信息及相关证据。
3、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向当地商务部门等监管机构反映超市的问题,监管部门有权对超市的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4、诉讼:若仍无法解决,可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卡内余额,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